常德市鼎城区水利局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基准 |
1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 | 不予罚款 |
较重 | 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1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超过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超过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超过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40平方米以上,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超过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未经水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补办了相关手续并被批准,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但在期限内拆除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未对行洪造成影响的。 | 不予罚款 |
较重 | 占用河道断面1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 |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占用河道断面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 |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占用河道断面2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逾期不拆除的, |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障碍物在50立方米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清除障碍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责令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障碍物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清除障碍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责令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障碍物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在防汛期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在规定期限内未清除障碍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责令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 | 一般 | 种植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种植面积在600至2000平方米,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种植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围垦水库库区的 |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障碍的。 | 不予罚款 |
较重 | 分割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未排除障碍,未按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分割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未排除障碍,未按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建设项目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建设项目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7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经费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的。 | 不予罚款 |
较重 |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3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百立方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3千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百立方米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8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 一般 | 在责令期限内缴纳的。 | 不予罚款 |
较重 | 逾期20日以内不缴纳的。 |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至2倍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20日以不缴纳的。 |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3至5倍的罚款。 | |||
9 |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未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未经批准而对水土保持措施做出重大变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方案作出重大变更的。” | 一般 | 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了相关手续或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重 | 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 | 不予处罚 |
较重 | 逾期30日以内不缴纳的。 |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倍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30日以上不缴纳的。 |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2倍至3倍的罚款。 | |||
11 | 水利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重 | 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30日以下未改正的,或者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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