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34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7-03 16:04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周腾飞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

法定代表人蒋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迪明,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会军,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2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自然资罚字〔2025〕001号),于4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自然资罚字〔2025〕001号)。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9日,申请人与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三兴村村委会签订《八一水库增容工程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因增容挖出的土方有少许利用价值,施工费用以挖出的土方抵扣。申请人于2022年10月下旬开始施工,挖出的淤泥土方除用于抵扣施工费用外,还供给本村村民无限量使用,并修建了八一水库采挖点至S311省道简易运输道路及填埋石公桥镇血防院污水湖,修复三兴村主道路2.7公里道路护肩以及主道路沟渠修补工作,这些均产生了大笔的施工费用。因此,申请人仅仅是将多余的淤泥土方用于抵扣施工费用,并非非法获利。

被申请人称:首先,被申请人具有查处无证采矿、非法转让矿产资源行为的法定职权。其次,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次,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3日,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三兴村民委员会(下称三兴村委会)向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人民政府(下称石公桥镇政府)提交《关于申请八一水库增容的报告》。9月24日,三兴村委会以“山塘、水库抗旱整修”立项,呈报《鼎城区新农村建设启动审批表》,该表经石公桥镇政府加盖公章,但未签署意见及盖章日期;区林业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和区治砂办均没有在该表签署意见,也没有加盖公章。10月9日,申请人与三兴村委会签订《八一水库增容工程协议》,约定“工程费用:因为增容挖出的土方有少许利用价值,施工费用以挖出的土方抵扣。”

2022年10月至2023年上半年,申请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挖机师傅在八一水库内采挖土方。采挖土方约5万吨用于修建从水库采挖点直达省道311的简易公路一条。采挖土方1.5万吨用于填埋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卫生院后面的大坑。以上两项工程的完成,申请人未收取任何工程费用。另采挖土方并出售获利约30.6万元,其中以每吨13元(土方每吨3元,运费每吨10元)的价格出售给毛维真名下的常德市惠通建筑工程服务部、西洞庭欣雅机械设备服务部土方约3.9万吨,获利11.8万元;出售给曾锦名下的常德市锦盛建材经营服务部土方约2.8万吨,获利8.4万元;出售给周边群众土方约0.6万吨,获利约2万元;以每吨2元(仅土方)的价格出售给唐天忠名下的常德市兴隆建材有限公司土方约4.2万吨,获利8.4万元。

2023年12月2日,申请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经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鉴定,八一水库扩容取土点开采的建筑用粘土矿控制的资源量(KZ)100364.5立方米,合178648.81吨。所采的粘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矿产资源,类型属非金属矿类。经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开采的黏土在认定基准日价格为每吨3.8元。核算申请人开采并出售的黏土共计人民币约43.7万元。案发后,申请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公安机关退缴7.5万元。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申请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

2024年9月6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常鼎检刑不诉〔2024〕160号),认为申请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腾飞不起诉。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4年9月25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检察意见书》(常鼎检刑行意〔2024〕96号),建议被申请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及时追究申请人的行政责任。被申请人于10月30日对申请人立案调查,分别向申请人和梁灿灿(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三兴村村支部书记)进行调查询问,形成《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签字确认。被申请人经各项调查取证工作后于12月23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常鼎自然资告字〔2024〕01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鼎自然资听字〔2024〕017号),12月26日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收到鼎城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陈述和辩解》。2025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决定案件审理期限延长30日。2月17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0.6万元(扣减已没收的7.5万元,现应予没收人民币23.1万元),并处罚款10.86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程序和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程序,关于申请人非法采矿行为的事实已经确认。被申请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作为鼎城区范围内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接收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意见后启动行政执法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本案被复议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本案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已将人民币7.5万元的违法所得款缴入国库,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本机关认为不对申请人并处罚款更具合理性,符合“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适用原则。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变更决定如下: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自然资罚字〔2025〕001号)处罚决定内容由“(一)没收违法所得:1.没收周腾飞无证采矿违法所得人民币22.2万元;2.没收周腾飞非法转让矿产资源违法所得人民币8.4万元。周腾飞以上两项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30.6万元,经扣减常德市鼎城区森林公安局没收周腾飞违法所得人民币7.5万元后,现应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1万元。(二)并处罚款:1.周腾飞无证采矿处罚款人民币22.2×30%=6.66万元;2.非法转让矿产资源处罚款人民币8.4×0.5=4.2万元;以上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10.8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33.96万元。”变更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1万元。”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