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31号
申请人:周佰生
委托代理人陆浩,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金霞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罗立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其志,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田钰谦,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第三人:石银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3月24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谢)决字〔2025〕第0262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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