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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应急罚〔2025〕32号

来源: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7-28 15:47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常德市鼎城区长江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7347553812)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沧山乡常德市鼎城区沧山乡新桥村**组

邮政编码:4151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新高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

联系电话:17…………93

2025年6月24日,常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中队执法人员谢玲、梅小驹,对常德市鼎城区长江加油站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在发电机房安装设备应急照明灯;二是未采取措施消除发电机房地面柴油污渍一般事故隐患。鉴于以上违法行为,工作人员对该加油站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应急责改[2025]67号)。经局领导审批同意,进行立案调查。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湘常(应急现记[2025]11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应急责改[2025]67号),证明该加油站一是未按规定在发电机房安装设备应急照明灯;二是未采取措施消除发电机房地面柴油污渍一般事故隐患;

证据二:常德市鼎城区长江加油站法人夏新高和安全员聂小冬《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该加油一是未按规定在发电机房安装设备应急照明灯;二是未采取措施消除发电机房地面柴油污渍一般事故隐患;

证据三:常德市鼎城区长江加油站法人夏新高和安全员聂小冬身份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合法身份;

证据四:常德市鼎城区长江加油站法人夏新高和安全员聂小冬从业资格证图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从业资格;

证据五:常德市鼎城区长江加油站《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加油站为合法加油站;

证据六:常德市鼎城区长江加油站发电机房现场图片打印件两张,证明该加油站一是未按规定在发电机房安装设备应急照明灯;二是未采取措施消除发电机房地面柴油污渍一般事故隐患;

证据七:常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谢玲、梅小驹行政执法资格证图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其执法的合法性。

以上违法行为一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违法行为二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违法行为一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违法行为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以上违法行为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38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56-2021《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第13条13.1款13.1.3项: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min。裁量阶次为A。适用条件为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准的。具体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违法行为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46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裁量阶次为A。适用条件为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具体标准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合裁量权基准,决定对该加油站以上违法行为一给予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二给予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合计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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