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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62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7-28 16:3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康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锦阳街社区

法定代表人蔡俊,负责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6月24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鼎芦答复〔2025〕02号),于7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为: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兑现2010年11月4日签订的“关于一次性经济补偿(买断)安置协议”第二条约定,即若今后招新员工进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申请人;3.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补发、补缴申请人从2003年至今的所有工资、医疗保险及社会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经查,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而非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本案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不符合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2025年6月24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鼎芦答复〔2025〕02号),从内容上看,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在信访工作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该答复意见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本案被复议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申请人对该答复意见不服,应当依法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查,而非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一)、(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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