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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51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7-10 16:4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周某,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村**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6************1234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

法定代表人史道广,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6月6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于6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有: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某投诉举报书的答复》中“不予立案”的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鼎城区王炸炸串店”涉嫌销售假牛肉的违法行为重新调查处理;3.确认被申请人在投诉处理期间放任商家注销营业执照的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于6月25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于7月4日提交补正说明,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三项行政复议请求是同一行政行为的连续环节,无需拆分申请,未按要求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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