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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40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7-08 16:42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宋某某,女,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栋****号,身份证号码4307**********068

委托代理人:宋国某,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路**号,身份证号码4324********056,系申请人父亲,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刘某某,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鼎城社区**路**号,身份证号码4307***********001X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福广社区永丰路

法定代表人:聂君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军,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常德市善卷椎间盘专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善卷路2820号

法定代表人:徐运枝,负责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703202503180101),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追加常德市善卷椎间盘专科医院为第三人,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人称:1.该许可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医院在建设过程和建成后不可避免要使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停车位、绿地等设施,否则病人与设备皆不能出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之规定,该医院建立应得到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才可以建设,但是,截止目前没有任何部门和个人征询小区业主意见。

2.许可决定未告知法律救济途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未及时公示。由于未及时公示,差点错过复议时效,行政许可决定是2025年3月18日作出的,2025年5月9日晚上8点才在小区张贴公示,10、11日为周末,实际只给出5天的时间申请行政复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复议时效为60天的规定。

4.未履行“谁许可、谁监督”的基本职责。施工许可证上载明是一、二层施工,施工方违反许可事项凿穿第三层楼板,给整栋楼造成安全隐患,激化了社会矛盾;施工方施工时也未按许可规定,在现场放置施工许可证。住建局未及时制止上述行为,违反了《许可法》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作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政相对人,也没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章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被申请人根据我国《建筑法》第八条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于2025年3月13日受理建设单位常德市善卷椎间盘专科医院申请办理的《常德市善卷椎间盘专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常德市善卷椎间盘专科医院提供了租赁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湖南省建筑施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情况说明(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审合一)审查情况报告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审合一)审查合格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资料,被申请人依法审核通过,符合条件,于2025年3月18日依法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703202503180101),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人称:第三人整体搬迁项目,设计经过严格程序,通过线上审核,没有占用滨江明珠小区业主共有的公用物业,施工过程也是按图进行。至于滨江明珠小区的公共道路、绿地、停车位等设施,病人和设备不能出入属无稽之谈,医院租用该小区产权人授权的建筑物,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也是小区业主的一员,自然能享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绿地、停车位等设施的权益。

关于申请人所称“施工许可证上载明是一、二层施工,施工方违反许可事项凿穿第三层楼板……”,该情况不属实,施工许可证上没有载明只能是一、二层施工,凿穿第三层楼板是按设计需要办理的,至于给整栋楼造成安全隐患,住建局委托检测公司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很明了。关于现场未放置施工许可证,大多数业主应该清楚,公示的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内容被业主撕毁了,其中一楼上二楼的安全挡板被多次损毁。医院搬迁项目目前投入近200万,该项目于4月3日开工,因小区业主多次阻工,施工无法进行,4月15日被迫停工。

经审理查明:根据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显示,2025年3月13日,常德市善卷椎间盘专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进行申报,当日被申请人受理该申报,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滨江明珠201号商铺租赁合同》《常德市善卷椎间盘专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装修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湖南省建筑施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情况说明》《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情况报告书》《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

该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本案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滨江明珠201号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第三人租赁该商铺一、二层,并按照要求的统一标准自行装修商铺。《情况说明》中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明确对该房屋内部装饰装修工程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方案审查。《常德市善卷椎间盘专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装修工程合同》约定该搬迁项目装修工程由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施工。《建设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作出承诺。《湖南省建筑施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对安全生产条件作出承诺。《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审合一)审查合格书》载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综上,建设单位已经具备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条件,被申请人颁发施工许可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本案第三人无上述违法行为,且被申请人颁证行为合法,依法不应当撤销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申请人称医院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该小区一、二楼“商业服务用地”性质不符,本机关认为医院在进行建设时要求土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疗卫生用地,本案第三人是租赁现有建成的商业房用于装修改造。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院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相适应的经费、设施、人员、相应的规章制度等,这些条件并未限制医院不能设立在商业用地上。故对该意见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许可决定未告知法律救济途径的主张,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从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并非申请人所述的从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故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属业主共有,医院建成后不可避免要使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停车位、绿地等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主张,以及申请人关于施工方违反许可事项凿穿第三层楼板,给整栋楼造成安全隐患,施工方未在现场放置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未及时制止上述行为的主张,本机关认为与被申请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否合法无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703202503180101)。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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