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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42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6-24 16:54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魏某某,男,199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

法定代表人:史道广,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立案情况,于2025年5月2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本机关通知申请人于6月16日进行补正,本机关于6月17日依法受理。申请人于2025年6月22日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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