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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46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8-12 11:30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王某斌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金霞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罗立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其志,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星保,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郭)决字〔2025〕第0458号],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郭)决字〔2025〕第0458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杨某平通过微信认识近1年,并以谈朋友的目的交往,于2025年6月6日看其朋友圈位置在怀化市,于是发信息问是否没有在常德了,杨某平告诉我2025年6月7日回常德,并约我见面,说想我了,于是我于2025年6月7日到常德亚米酒店见面,其间发生过两次性行为,但并非所认定的性交易。因为至始至终没有谈论价格,且是在杨某平和我离开后才转的账,而且是分两次相距三天转账的800元。属于赠与行为,并非交易,在接到派出所电话时已经说过,派出所民警也告知我没事,并要我到派出所把事情说清就可以了。我也一直积极配合,并无隐瞒,最终还是被认定为嫖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2025年6月7日12时至17时,违法行为人杨某平在常德市鼎城区亚米酒店506房间为申请人提供两次性服务,事后申请人向杨某平微信转账支付800元。2025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将杨某平抓获后,电话通知申请人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杨某平与申请人到案如实陈述了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十、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杨某平与申请人发生性关系进行卖淫嫖娼属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因申请人接到我局办案单位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

二、认定申请人嫖娼的违法行为的理由。嫖娼,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为媒介,换取卖淫者的肉体服务,进行不正当性行为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与杨某平发生了性关系,并支付了嫖资,应认定为嫖娼的违法行为。理由如下:1.杨某平陈述给微信名叫“A十一红太阳”的男子提供了性服务,与这名男子只是认识,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可能是帮他做服务或者卖东西给他时添加的微信。2025年6月7日,两人谈价是性服务一次500元,两次800元,两人发生第一次性关系后申请人微信给其转账500元。6月9日,经其索要后申请人给其微信转账剩余的300元。杨某平陈述的双方卖淫嫖娼的过程详细完整,包括谈价、发生性关系、索要嫖资等过程,符合一般人的正常记忆认知,应予以采信。2.申请人在公安机关询问中同样也陈述了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也承认给杨某平转账800元,其陈述和杨某平的聊天中得知她是坐台的小姐,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自己一厢情愿的认为是和杨某平处男女朋友关系,但是这种帮杨某平给钱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是嫖娼。3.我局办案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时,告知了拟对其嫖娼的行为进行处罚及相关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4.微信交易记录、开房记录等证据佐证二人卖淫嫖娼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杨某平系微信好友。2025年6月7日,二人邀约来到常德市鼎城区亚米酒店506房间,发生二次性行为,申请人于当天向杨某平微信转账500元。6月9日,杨某平向申请人要钱,申请人向杨某平转账300元。

2025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工作检查中将杨某平带至鼎城区公安局郭家铺派出所调查,民警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主动至公安机关。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郭)决字〔2025〕第0457号],决定对杨某平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郭)决字〔2025〕第0458号],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申请人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卖淫嫖娼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申请人与案外人杨某平发生性关系,且支付金钱,应认定为嫖娼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申请人在处罚前履行了立案、调查程序及告知义务,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处罚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申请人关于其与杨某平以谈朋友的目的交往以及向杨某平付款属于赠与行为的主张,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及案外人杨某平的陈述,二人并不存在以谈朋友交往的客观事实。关于其支付金钱属于赠与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郭)决字〔2025〕第045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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