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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局2025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鼎城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8-21 08:56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执法主体(实施层级)承办机构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
1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行政许可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行政许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2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行政许可办公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
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行政许可办公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
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行政许可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行政许可办公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5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行政许可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行政许可办公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2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6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行政许可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行政许可办公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7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行政许可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行政许可办公室《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2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8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行政许可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行政许可办公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2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
9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行政许可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行政许可办公室《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2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10迁移古树名木审批行政许可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行政许可办公室《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2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11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行政确认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行政许可办公室【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2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12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行政许可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行政许可办公室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3.《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3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
13园林绿化费——赔偿费、补偿费征收行政征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行政许可办公室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因建设等原因确需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赔偿树木花草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
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0〕186号)第七条 考试费是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为获得某项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或对某项技术能力水平进行评价的申请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命题、制卷、评卷组织答辩、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设备、聘请监考人员等考务、考试工作的各项开支。
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考试费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考试费是指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为获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而申请考试的报名人员和注册人员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考试各项考务考试工作开支。
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是指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为获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而申请考试的报名人员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物业管理师考试各项考务考试工作开支。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
1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征收行政征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行政许可办公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5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行政征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行政许可办公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 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第五条 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湖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基建施工,停放车辆,搭棚建房,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架殳、敷设管线等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建设项目(包括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和开畏其他项目(包括修停放车辆、搭建临时棚房、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道或破路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
《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城市道路占用费标准:建设工程项目:县(市)每日每平方米1元;其他项目:县(市)每日每平方米2元。
《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降低50%,降标后的标准为:建设工程项目,县(市)0.5元/日.平方米;其他项目,县(市)1元/日.平方米。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行政征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环卫服务中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157号)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7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和设施占用费征收行政征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行政许可办公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第十七条 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场地或设施的管理单位缴纳占用费。其缴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在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广告发布者和场地所有者协商确定场地使用费。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另行收费。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第17条
18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检查行政检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城市管理事务中心《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5月27日经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7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检查行政检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城市管理事务中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园林绿化工程(含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其他行政权力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行政许可办公室《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出具城市建设中新建、改建、扩建市容环卫等城市公共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意见其他行政权力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行政许可办公室《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城市建设中新建、改建、扩建市容环卫、市政道路及交通、绿化、城市照明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应当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城市公共设施在验收合格后应当按合同或者规定的时间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设施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3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
22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其他行政权力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行政许可办公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3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3权限内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行政许可办公室《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2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的,应当落实补偿绿地的措施,并按下列规定报批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二)占用0.1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其他绿地,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占用0.1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下的其他绿地,经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3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2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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