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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50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8-22 09:4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刘彬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金霞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罗立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6月17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于6月25日补正材料。本机关7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7月28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对于某亮10月20日诽谤申请人为由依法处以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10月29日拘留期满后于某亮又于当日至11月16日期间,又继续在互联网发布侮辱诽谤申请人和申请人家人的音视频,申请人多次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法定职责,对于某亮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但是被申请人均以之前处理过于某亮一次为由,拒绝继续立案调查。2025年3月2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要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等材料,至2025年6月17日止,被申请人一直未给予申请人任何口头或书面答复,也未对于某亮2024年10月29日至11月16日期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现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中,于某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申请人已被行政处罚,若申请人认为于某亮再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且在两年内,则属于“情节严重”,于某亮行为涉嫌诽谤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诽谤案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故,被申请人对于某亮涉嫌诽谤案没有管辖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与法律规定不符,建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案被申请人对于于某亮涉嫌诽谤案没有管辖权,即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0日,申请人通过EMS1235585725502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履职请求事项为请求被申请人责令其派出机构玉霞派出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自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1月13日报警的于某亮多次网络诽谤和侮辱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3月21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截至本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未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本案申请人认为其遭受他人(于某亮)网络上侮辱诽谤通过邮寄方式报案。《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及时判断是否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及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报案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接到申请人的报案,截至申请人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的报案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报案的于某亮诽谤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案没有管辖权的主张,《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了对侮辱诽谤他人行为的处罚,而《治安处罚法》是被申请人作为公安部门行使治安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至于申请人的报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诽谤自诉案件这一问题属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报案后应依照《规定》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判断范围,如申请人的报案确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被申请人亦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因此被申请人上述主张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案未予处理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3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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