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61号
申请人:曹钾楠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
法定代表人史道广,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玲,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海全,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手机号码139****4757于2025年7月7日向其发送的关于申请人举报亿客隆超市(灌溪店)的线索不予立案的短信告知,以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于7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8月19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8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5年5月11日向其举报亿客隆超级集市(灌溪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柳叶湖酱板鸭”线索举报事项未告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责令限期内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11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43570929044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举报信”。书面举报亿客隆超级集市(灌溪店)经营的“柳叶湖酱板鸭”存在违法行为,并以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书面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被举报人经营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违法;依法对被举报人生产经营涉案产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完毕后书面告知案件处置结果,并依照最高奖励标准奖励申请人;并做好案件的保密工作;依法组织行政调解,责令被举报人退回购物款并承担举报人的必然损失。为佐证申请人的观点,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随举报信一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购买涉案产品票据的复印件,举报人购物小票截图打印件,产品实物图片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以证实申请人是消费者,因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提起的举报。经查证,该邮件于同月15日送达至被申请人处。时至今日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的举报是否立案的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遂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权益。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的处置可能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主张,申请人与案件的处置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厉害关系。
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按照法规规定也应当15+15+5告知是否立案的决定,而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7日告知处置结果,其累计三十六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置结果,明显超过法定告知期限。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情清楚。2025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称鼎城区灌溪镇亿客隆购物广场(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经营的“柳叶湖酱板鸭”存在虚假标注产品类型的行为。其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现,涉案商品的产品类型为生产厂家标注,被举报人能说明涉案商品的进货来源并提供生产商的供货资质以及涉案商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而且该检验报告亦明确显示涉案产品所检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果合格。另外,经被举报人问询,生产厂商回复“烤是酱板鸭生产环节去水烘干过程,并非烤制,此标注不影响食品安全”。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事实不成立。
二、被申请人已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正当。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积极进行调查并组织调解,因被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制作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随后被申请人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制作《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通过电子短信的方式将本案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调查、处理、告知的义务,程序正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13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XA43570929044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信》,被申请人于5月15日经单位收发室签收。5月19日,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鼎城大队(以下简称鼎城大队)就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组织核查,形成《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2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12号)。7月7日,鼎城大队工作人员通过手机号码139****4757向申请人指定联系的手机号码155****9422以短信形式告知其举报线索不予立案决定。
常德市于2024年进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市本级和武陵区、鼎城区辖区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由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或者收到辖区内的案件线索后,应当分别移交支队派驻执法大队汇总、分析、核查、转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本案被复议行政行为系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系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本机关对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管辖权,即本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对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常德市人民政府。
本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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