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64号
申请人:湖南佳润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珍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锴,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林桃枝,该公司监事,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尹国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彭咏波,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詹梦婕,女
委托代理人詹显辉,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2025]湘工伤认字16688号),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2025]湘工伤认字16688号)
申请人称:一、第三人詹梦婕与申请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申请人的员工。
2024年5月13日,詹梦婕经人介绍到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提出:先要考察,合格才能成为正式员工,考察期间,工资按天计算,每天100元,提供免费午餐,詹梦婕来去自由,不受员工规章制度的约束,詹梦婕接受条件后开始工作。期间,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入职手续,双方仅为临时用工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劳动关系才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詹梦婕不符合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
二、詹梦婕受伤并非由于申请人的机器出现电脑程序故障。
詹梦婕喜欢在工作时玩手机,对此,管理人员多次提出警告,要求其在工作时专心专意,事发当天,机器电脑程序运行正常,并未出现故障,完全是由于詹梦婕工作时玩手机导致操作失误而受伤。
三、本案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因詹梦婕不是申请人的员工,其申请认定工伤的基础不存在,故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与第三人詹梦婕系劳动合同关系。一是申请人与第三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5】12号)第一条规定,双方系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第三人受申请人劳动管理从事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申请人曾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建设银行分两次向第三人支付5月、6月工资3610元(3100元+500元);第三人提供的劳动是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三人从事的工作是在车间从事模具生产,系申请人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卫生洁具制品等生产均需要模具。因此劳动关系成立。
二、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不受员工规章制度的约束,来去自由是不正确的。一是申请人称:詹梦婕工资按天计算,每天100元。这是申请人制定的规定或者制度,这决定了第三人每天必须上班,不遵守这一规定,这一天就没有工资。毫无疑问,詹梦婕受这一规定约束。二是第三人来去自由的问题。如果第三人来到车间不干活,立马离开,或者只干1-2小时活后回家休息,请问申请人会不会给她发一天的工资。三是申请人称詹梦婕工作这段时间属于考察期间,也就是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申请人从用工之日起即与第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
三、申请人称与第三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入职手续的问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等于劳动关系不成立,申请人没有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四、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受伤的原因是因为第三人玩手机导致操作失误而受伤,也就是说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对于受伤自身存在过错。一是第三人是否在玩手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仅仅是推测;二是工伤认定不以劳动者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即便劳动者有过错也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第三人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
)项之规定,答复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所作决定正确。
第三人称:第三人2024年5月8日经人介绍来到申请人处上班。工作内容是塑料模具制作,机械锻压塑加热制成塑料产品。第三人的工作是将制成的产品从机器内徒手拿出来装箱打包。谈定的工资是100元/天,上班期间禁止携带手机和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车间。除机械设备出现故障联系维修师傅与老板。由于刚建厂,开始几天自行解决中餐,每天补助餐费20元。该厂负责人林桃枝当时向第三人承诺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工伤保险,且公司法人代表姚珍加也给过承诺。但公司负责人林桃枝在第三人上班这一个月并未履行承诺,导致出现工伤事故后才后悔未及时购买保险,也间接导致公司理赔拖拉、扯皮。第三人上班期间,申请人处一直是林桃枝在装修和完成厂内设施及设备。第三人所操作的机械设备维修师傅(周师傅)说该机械属于淘汰拼装落后机械,提醒第三人上班操作多注意安全,如出现故障及时与他联系。第三人上班第三天,第三人父亲来送中餐时对该机器提出过安全性能质疑,林桃枝称该机器由电脑控制程序,拉开挡门冲压机械时会自动分离,任何力量都无法使其合拢,取出成品后如不关挡门,不存在会自动合拢。
2024年6月12日机械出现故障,第三人及时联系周师傅报备,6月13日第三人上班时周师傅在维修该机械设备。经维修后开机生产。当日下午2点半左右,机器在未关挡门的情况下突然工作,第三人取模具时机械合拢导致第三人左手拇指、食指粉碎性压断。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詹梦婕经人介绍至申请人处工作,工作职责是模具产品装箱打包等,约定工资100元/天。2024年6月13日14时30分许,第三人在申请人处生产车间从事模具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机器故障,第三人左手食指、大拇指被模具机器切割导致受伤。后第三人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手拇指、示指仅两个或更多手指创伤性切断(完全)(部分);2、左手拇指、示指开放性指骨骨折;3、左手拇指、示指手指血管损伤等。第三人于2025年4月29日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并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25]湘工伤认字16688号),认定第三人为工伤。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7月28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塑料制品制造;卫生洁具制造;劳动保护用品生产;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再生资源加工;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故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应当承担第三人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
申请人提出未与第三人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其员工的主张,本机关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成立。本案第三人接受申请人的聘请和安排,并由申请人发放工资报酬,从事的工作在申请人经营业务范围内,应当认定申请人与第三人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关于第三人是操作失误而受伤的主张,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可见工伤保险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职工是否存在过失,只要伤害与工作相关且不属于法定排除情形,用人单位均需承担责任。故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2025]湘工伤认字16688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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