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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74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0-09 15:34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常德鼎城区亚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卫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维亚,经理,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国文,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7月21日作出的《关于暂停、终止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公示》,于8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8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9月17日本机关组织现场听取意见程序,申请人增加行政复议请求3。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暂停、终止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公示》。2.赔偿延误运营的损失直至可运营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8月22日为60000元。3.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办理《道路运输证》及线路牌。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常鼎交许可〔2024〕067号、068号、069号)之后,申请人采购了符合要求的客运汽车,组织了驾驶员岗前培训等前期工作。2025年7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落实相关运营手续(《道路运输证》及线路牌)时被拒绝。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后又拒绝办理客运汽车运营手续,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被申请人应当就延误营运期间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此,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提出上述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称:2024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珊瑚岗一常德南、八叶桥一常德南、兴旺冲一常德南三条客运线路经营申请,并依法予以许可,于2024年12月1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常鼎交许可〔2024〕067号、常鼎交许可〔2024〕068号、常鼎交许可〔2024〕069号)。决定书中明确要求申请人于2025年6月13日前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并告知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的将撤销经营许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可知申请人明确承诺将在获得许可后180天内投入符合行政许可决定的车辆运营,如违反承诺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投入车辆运营,自愿放弃经营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表》中亦作出声明,申请人知悉未按规定履行拟投入车辆承诺的,其取得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申请人取得前述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后,未在行政许可决定要求的期限内投入营运车辆,亦未说明任何理由。根据前述行政许可决定,前述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应被撤销,而根据申请人作出的《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申请人已自愿放弃经营权。此后,申请人于2025年7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延长投入营运期限的报告,但因其已违反承诺、自愿放弃经营权,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关于暂停、终止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公示》。7月24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延长投入营运期限的报告。鉴于申请人提交的两次延长投入运营期限的申请报告均在其未按行政许可要求投入运营、自愿放弃经营权之后,被申请人终止行政许可合理、合法。

另外,被申请人2025年7月21日发布《关于暂停、终止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公示》时,申请人已自动放弃经营权一个多月,显然不再拥有前述经营许可权。本公示主要目的是听取珊瑚岗村、兴旺村、八叶村及沿线群众的意见与建议,以便后续对解决群众基本出行问题作出合理安排。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5年7月21日作出的《关于暂停、终止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公示》并非特定给申请人的公示,而是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与申请人已经自动放弃的珊瑚岗村、兴旺村、八叶村线路经营权并无直接关系。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5日,申请人因申请珊瑚岗-常南、八叶桥-常南、兴旺冲-常南三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向被申请人出具《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承诺“如该申请获得许可,将要求在180天投入符合行政许可决定的车辆数量及要求的车辆运营,如违反本承诺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投入车辆运营,我公司自愿放弃经营权。”该承诺书载有“法人代表签名:谢友金”并加盖申请人的单位公章。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三条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分别作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文书文号分别为“常鼎交许可〔2024〕067号”“常鼎交许可〔2024〕068号”和“常鼎交许可〔2024〕069号”,上述许可决定书载明:“请于2025年6月13日前按上述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然后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的,将撤销本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和“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公布《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相关行政行为时适用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为“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修改版本,其当时有效的版本应为“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改版本。两个版本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附件2均为“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附件5均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在该两附件2表的第三页载有:“已获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1.经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拟投入车辆……承诺……”“声明……我知悉……未按规定履行拟投入车辆承诺……我取得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将被撤销。”该两附件5载有:“请于年月日前按上述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然后办理相关手续。在车辆运营前,应当落实聘用驾驶员承诺和进站承诺。未按照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聘用驾驶员或者进站承诺的,将撤销本经营许可。”

申请人没有在2025年6月13日前投入车辆开展在案涉三条客运班线上的客运经营活动,没有在6月13日届满前向被申请人提出延长投入车辆期限的申请。

2025年7月1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未按照申请客运班线许可时承诺的在获得许可后180天内投入符合行政许可决定的车辆运营”分别作出三份《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书文号分别为“常鼎撤字〔2025〕1号”“常鼎撤字〔2025〕2号”“常鼎撤字〔2025〕3号”。被申请人未将上述三份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7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客运线路车辆延迟上车的申请报告》。7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请求延长投入运营期限的报告》。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暂停、终止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公示》(以下简称《终止许可的公示》),该公示载明:“因常德鼎城区亚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客运班线超期未上车,决定终止超期未上车的客运班线:起讫地站点:八叶桥村-常南;起讫地站点:珊瑚岗村-常南;起讫地站点:兴旺冲村-常南;现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有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反应到鼎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申请人在知晓《终止许可的公示》后不服,于8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形成本案。9月17日在本案听取意见程序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示了案涉三份《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许可的公示》属于被申请人因有关事项向不特定对象征求意见行为的材料,对不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终止许可的公示》虽载有针对案涉三条道路客运班线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但该内容指向的行政行为的载体系被申请人2025年7月1日作出的三份《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该三份决定书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有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一行为一复议”原则,对三份《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终止许可的公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案涉行政争议指向被申请人作出的两个以上行政行为,申请人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三)、(五)项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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