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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81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1-21 09:07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杨某新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史道广,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9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办结反馈,于9月18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9月25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9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因生活需要于2025年9月9日在淘宝平台商家“亨琪大药房旗舰店”购买了“清火片”,到货后发现该药品说明书与商家在产品宣传图片不符(商家宣传图片为风油精),该产品系虚假宣传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清火片和清火胶囊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156号)中明确规定最晚于2024年12月1日前完成药品的说明书更新,投诉举报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更新药品说明书,严重误导了消费者,申请人遂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14300703002025090914863025)提出投诉举报申请,但在举报投诉1小时后商家向申请人致电协商,并清楚说出投诉工单上的内容和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后协商未果。在此之前被申请人并未受理该案件,也未接到被申请人的询问,此疑似被申请人向商家泄露申请人个人信息。被申请人受理后,于2025年9月17日回复申请人“经现场检查,商家已经更换了说明书,未发现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经组织调解,商家同意退款但不愿意赔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终止调解,建议市民走司法程序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合理,理由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予以处罚。对于消费者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商品经营者欺诈的应给予消费者三倍赔偿,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表示,若有初步证据,就应当立案。该产品的违法行为通俗易懂且明确,被申请人没有具体说明任何情况,以改代罚,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且从未联系过申请人补充证据,其做法极其潦草不合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投诉举报人或者与办结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但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并且需要向被举报人提供组织调解所必需信息的除外。商家在举报案子中属于无关人员,不得把举报人信息给商家。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的理由不充分,所作决定不合理,现依据《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情清楚。2025年9月9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称其在淘宝店铺享琪大药房旗舰店购买的“清火片”宣传图片与说明书不符,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其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核查。经现场调查发现:淘宝商家“享琪大药房旗舰店”的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湖南省麒麟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在销售涉案“清火片”时存在将风油精的说明书错误得展示于涉案商品主页的违法行为,但其现场对上传错误的说明书进行了更改并愿意给被被申请人进行退款处理;同时,被举报人能提供涉案商品的供货商资质文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而且其提交的涉案商品《成品检验报告单》显示涉案商品按部颁中药成分制剂第二册标准号:WS-B-0414-90检验,结果符合规定。以上,被举报人及时改正,愿意退款且案值金额较小,且涉案商品合格符合相关标准,未造成社会影响,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不予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

二、被申请人已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正当。被申请人在收到被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积极进行调查并组织调解,但因被举报人只愿意接受退款不愿赔偿,与申请人诉求差距较大,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制作“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随后被申请人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制作《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将本案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被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调查、处理、告知的义务,程序正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5年9月5日花费5.34元在淘宝平台“亨琪大药房旗舰店”(湖南麒麟堂连锁有限公司创建经营,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经营的“清火片”1盒,因其认为该商品的药品说明书与商家产品宣传不符,且商家未依法更新药品说明书,故于9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板块向被申请人投诉被投诉人,其投诉请求为要求被投诉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和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9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9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经经现场检查,商家已经更换了说明书,未发现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经组织调解,商家同意退款但不愿意赔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终止调解,建议市民走司法程序处理”。9月1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复议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并属于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且申请人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等七项条件。本案,申请人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9月17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即所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但本案事实是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板块向被申请人进行消费投诉,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理、调解、告知的投诉处理程序。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行为文书仅为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办结反馈,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了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更无法证明其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厉害关系,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另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办结反馈属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被投诉人间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本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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