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医保处字〔2025〕第17号
当事人名称:常德市第二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12430703446450161A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朝阳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稳
2025年9月12日,我局医保基金突出问题指导小组核查时,发现常德市第二中医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过度诊疗等问题。
2025年9月16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常德市第二中医医院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重复收费。①当事人在手术中同时收取麻醉中监测和心电监测费用。根据《常德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编码330100015,麻醉中监测项目内涵:含心电图、脉搏氧饱和度、心率变异分析、ST段分析、无创血压、有创血压、中心静脉压、呼气末二氧化碳、氧浓度、呼吸频率、潮气量、分钟通气量、气道压、肺顺应性、呼气末麻醉药浓度、体温、肌松、脑电双谱指数。编码310701022心电监测项目内涵:含无创血压、脉搏、呼吸等各项心电监测指标。麻醉中监测含心电监测内容,心电监测属于重复收费。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共涉及36人次,共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688.91元(职工医保基金80.14元,居民医保基金608.77);②当事人在手术中同时收取“关节清理术”和“滑膜切除术”费用。根据《常德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编码331506020,关节清理术项目内涵:含滑膜切除、软骨下骨修整、游离体摘除、骨质增生清除,指膝、踝、肩、肘、髋、足、手、腕等关节。滑膜切除术属于重复收费。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共涉及1人次,共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81.03元(属于居民医保基金)。
2.过度诊疗。①当事人在手术过程中行控制性降压诊疗。根据临床诊疗规范,控制性降压适应于出血较多、止血困难的手术;血管手术;显微外科手术;大量输血有困难或有输血禁忌证者;麻醉期间血压、颅内压和眼内压过度升高。该院对无适应症患者在手术过程中行控制性降压并收费,属于过度诊疗。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共涉及31人次,共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577.34元(职工医保基金356.17元,居民医保基金1221.17);②当事人单次住院全程Ⅰ级护理。根据《常德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常德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常医保发〔2024〕3号)编码120100003:Ⅰ级护理:指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的护理。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病情每日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根据患者身体状况,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康复,健康指导。该院将不符合全程Ⅰ级护理要求的患者全程开具Ⅰ级护理,属于过度诊疗。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共涉及402人次,涉及违规医保基金为6997.61元(职工医保基金1497元,居民医保基金5500.61)。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常德市第二中医医院改革实施方案》复印件,专班组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负责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部分患者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及费用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院重复收费、过度诊疗的具体违规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医保取证单,证明当事人重复收费、过度诊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汇总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8月1日-2025年7月31日期间医保已出院患者费用与结算明细名单。证明当事人重复收费、过度诊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明细。
证据五:常德市第二中医医院专班副组长邓劲松(委托人)、内科护士长史美萍、麻醉科副主任医师吴国勇、手术室的护士长贺胜梅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重复收费、过度诊疗项目费用的陈述、申辩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1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医保罚告字〔2025〕第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重复收费、过度诊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9744.89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7811.58元,职工医保基金1933.31元)。
综上,当事人重复收费、过度诊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点轻微D档:“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占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总额0.003%以下的。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损失基金金额1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3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第2点一般C档:“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占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总额0.003%以上,0.03%以下的。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损失基金金额1.5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9744.89,(其中居民医保基金7811.58元,职工医保基金1933.31元)。并对当事人对重复收费的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1169.94元,对过度诊疗的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的罚款12862.42元。合计处罚金额14032.3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保基金9744.89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7811.58元,职工医保基金1933.31元)分别缴到: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
户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支出户
账号:840130000000133410001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
户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基金支出户
账号:43050168713709333329-0002
将罚款14032.36元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
户名: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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