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68号
申请人:李华平,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红云派出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路
负责人杨庆峰,所长
委托代理人钟定安,该所教导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于2025年8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通知其补正,申请人于8月18日提交补正资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常鼎府行复〔2025〕71号、常鼎府行复〔2025〕75号案件均因申请人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法警的行为不服要求被申请人履职,故三案合并审理,于2025年10月10日组织听证审理,10月13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5年7月22日下午,申请人去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鼎城法院”)立案庭、执行局递交补充材料,在法院门口过安检时,申请人将随身携带的包、雨伞等通过检查,并配合安检人员将衣袋中的唯一金属制品钥匙串拿出来,但安检人员仍然要求申请人掏出口袋里所有东西进行检查,申请人便径直往里面走,这时一个年轻法警拿着一个方形塑料盆拦住申请人,为防止法警暴力执法,申请人掏出手机并说“我要视频录像取证了”,该法警见状止步,申请人走到立案大厅,后拿出手机举起资料准备拍照留递交证据凭证。这时法警熊本松带了几个法警过来,申请人没拍多久,手机便被熊本松等强行抢走,被强行搜身,背包被抢走。法警强行将申请人带至立案庭对面的小屋,暴力执法过程中导致申请人左手腕受伤。申请人要求拿回手机拨打110报警,法警拒绝退还手机,但应要求拨打了110。
110接警到来后,申请人要求先向鼎城法院递交《调取监控录像申请书》,再配合去红云派出所做调查询问笔录。后执行庭法官建议申请人去执行局103室谈谈,申请人来到103室,这时红云派出所夏所长过来。后法警要求申请人删除所拍摄的手机视频,申请人拒绝,法警便在没有经过法院任何领导书面裁定并授权批准的情况下,没有填写《搜查笔录》,擅自做主拿出《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填写后要求申请人签名,准备强行抢走和扣押申请人手机,申请人拒签。法警暴力阻止申请人离开103室,非法搜查申请人身体,抢走手机。法警在扣押申请人手机过程中,没有通知申请人是否开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对物品登记拍照,没有拍摄录像视频保证扣押全过程录音录像不中断,确保扣押全程有据可查,在办理扣押手续时,没有将准备扣押的物品在同步录音录像下贴码、拍照、装袋密封,而是法警私自强行拿走,扣押未经书面批准,扣押手续不齐全,扣押目的非法,对象错误,扣押过程无录音录像记录,程序违法。申请人向法院审委会领导、红云派出所夏所长求救,要求依法制止法警的暴力违法行为,要求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要求红云派出所开启执法记录仪,但夏所长称辅警在录像,且以“法警在执法”为由不履职,看着法警强行抢走申请人的手机。后法警要求申请人交出手机密码,操作删除手机视频,申请人拒绝。后派出所民警离开,扔下申请人不管。申请人向法警索要手机被拒。
申请人回家用另一部手机打110报警,110转警将申请人带至被申请人处移交交办,夏所长拒绝受理,未当场登记、取证、出具回执,未进行网上登记,拒绝进行询问取证做笔录,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没有申请法制审核,并称次日才能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7月23日,申请人多次拨打被申请人电话(0736-7820110),要求立案处理,或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夏所长接电话后拒绝受理,申请人多次打鼎城公安局警务督察电话(0736-7373882),要求立案监督,但没有结果。
7月30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邮寄《对2025年7月22日一案督促履职申请书》(单号XA49525123743),被申请人接信后拒绝接收,拒绝履职。
7月23日,申请人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其中包括请求对被申请人拒绝履职进行立案监督。8月4日,鼎城检察院告知申请人,其请求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出具《群众来访回复函》,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不履职违法行为如下:2025年7月22日,在鼎城法院法警抢夺申请人手机案发现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以“法警现场在执法”为借口拒绝履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滥用职权、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法警也属于人民警察,行为规范和执法准则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管辖和约束。
法警违反文明执法宗旨,过度安检、暴力执法并导致申请人左手腕受伤、阻止申请人对暴力执法过程现场录像取证,拒绝公民的批评和监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条等规定。法警长达两个小时强行阻止申请人离开,非法剥夺、限制申请人自由,非法开具没有法律效力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实施处罚,非法抢夺、扣押申请人手机,违背公民意愿,强行要求申请人交出手机密码,侵犯公民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且法警熊本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五条,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法警称申请人是“非法录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实施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七条将禁止拍照、录音、录像的范围严格限定为“庭审参加人员,申诉信访人员”和“庭审场所、申诉信访场所”,此外没有法律规定公民不可以在法院内部公共空间录音录像,包括面临暴力执法时自我保护而录像取证,申请人当天是去法院执行局和立案庭提交资料,非“庭审场所、申诉信访场所”,申请人非“庭审参加人员、申诉信访人员”。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申请人在面临法警不文明执法,侵犯人身自由时,不得不录像取证,是行使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公民监督权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法警执行公务时不依法应要求告知姓名、职务、部门等,不自觉接受公民的监督,粗暴执法导致申请人左手腕受伤,应当回避而拒绝回避,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开具没有法律效力的《查封(扣押、冻结)清单》实施处罚,扣押程序未经上级书面批准,扣押手续不齐全,扣押目的非法。非法抢夺公民手机强行要求删除暴力执法视频,经申请人多次要求仍不归还,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不是被申请人所称的“法警在执法”。
被申请人在上述法警违法行为发生时,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保护公民合法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的现场求救坐视不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2025年7月22日17时许,被申请人接到报警电话,称鼎城法院有人闯卡,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出警。到达现场后经了解得知,申请人在进入鼎城法院安检门时,不配合安检,法警赶到维护秩序。申请人拒绝配合安检,且用手机进行拍摄,后申请人被带至法警大队办公室。民警告知双方该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对双方调解无效后离开法院。后申请人来到被申请人处报案,称法院法警暴力执法,强行扣押其手机,要求被申请人处理。民警当场告知申请人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如对法警的执法行为有异议,可以找法院的纪检部门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申请人报案事项系法警履行职责的行为,如申请人认为法警侵犯其合法权益应提起国家赔偿。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报案时当场口头告知申请人其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22日16时43分许,申请人来到鼎城法院一楼安检处进行安检,后来到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用手机拍摄,鼎城法院法警制止,并拿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要求法警拨打110报警,被申请人民警来到法院,询问情况并向申请人解释法警在执法后离开法院。后申请人自行离开,并于当日19时14分许用另一部手机拨打110报警,经110处警,申请人被带至被申请人处报案。7月23日,申请人拨打被申请人电话要求其立案处理,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出具。7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督促依法履职申请书》(邮件单号XA49525123743),被申请人未签收该邮件。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1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依法送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故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隶属于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着法定的职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
本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申请人在诉讼服务中心录音、录像采取制止及要求申请人删除拍摄内容的行为是在执行其法定职责,该依法履行职务行为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管理范畴,被申请人对法警的履职行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被非法限制自由、非法抢夺手机一案案发现场不履职的主张、被申请人不履行受理登记立案职责的主张,本机关均不予支持。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当事人对口头告知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已作出书面告知,符合法律规定,但缺乏时效性,本机关予以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在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现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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