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165号
申请人:胡某春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
负责人刘德,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9月25日作出的常鼎十答复〔2025〕44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于2025年11月28日通过EMS1239235998802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2月5日通过EMS1255303343200向申请人邮寄补正通知,申请人于12月9日向本机关现场提交补正材料。经初步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规定,申请人不服上述《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应当在60日内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2025年11月24日届满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EMS邮寄行政复议申请的交邮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受理条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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