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关于超长期特别国债鼎城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超长期特别国债鼎城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二、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鼎财采计〔2025〕000419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义群
代理人:曾义群
联系方式:15680534391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路126号附204号2层258号
被投诉人1:常德市鼎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慧(暂代)
联系人:薛彩霞
联系方式:0736-7383391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2号
被投诉人2:常德市凯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海莉
联系人:朱亚迪
联系方式:0736-7888266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惠家坪社区皂果路718号(康桥尚都小区3号楼A单元11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常德市鼎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0月1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5年10月13日予以受理。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
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2:
本项目类似业绩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要求提供原件备查的内容不合理。
投诉事项3:
本项目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第三方带CMA的检验/检验报告”的内容不合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对招标文件、质疑书、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回复、投诉书等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鉴于投诉事项涉及技术参数等专业问题,需要当面质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23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5日组织质证会议,邀请了相关领域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论证。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和专家组评定,该项目的评分标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评分标准已在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及标准中量化、细化,且在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有与评审因素相关的要求。此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和专家组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需着重指出的是,本项目中业绩要求并非作为资格条件,而是作为评审因素。该办法并未对评审因素中的业绩数量作出限制。在本项目中,设置需提供3份业绩才能获得满分的标准,是基于项目自身复杂程度、规模大小以及对供应商过往实施经验的切实需求。且业绩的设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在设定所投业绩要求时,并未指定特定品牌、供应商或特定项目来源,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此项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和专家组评定,将检测报告、只要有资质三方检测报告证明材料作为依据都可以。此项投诉成立。
1.时间合理性: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周期(从公告发布到开标)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法定时限,该周期为供应商准备包括检测报告在内的投标材料提供了合理时间窗口。供应商若因自身经营规划未提前储备核心产品的关键参数检测报告,不能认定为采购需求“时间不合理”。
2.成本与质量的平衡:检测成本属于供应商参与公共采购的合理商业成本。若因降低检测成本而放宽质量验证,后续设备因质量问题(如垃圾压缩箱故障、垃圾收集箱变形、垃圾桶开裂、除臭系统净化失效)导致的维修、更换及公共服务中断成本,将远高于前期检测成本,最终损害公共利益。同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竞争的核心是“公平机会”,而非“免除必要质量验证”。中小企业可通过技术优化、合理报价等方式参与,检测要求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综上,我局做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2不成立,投诉事项3成立,已责令采购发布更正公告,暂停政府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不服本处理決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決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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