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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应急罚〔2025〕42号

来源: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2-15 15:47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常德市德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430703325675380J)

地址:王家湾村**组

邮政编码:415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志田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3…………01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 年 11 月 7 日常德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鼎城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周君、黄杰依法组织对常德市德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计划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一家合法

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肖志田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2025 年 11 月 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具的《现场检查记

录》(湘常鼎)应急现记【2025】323 号 1 份。证明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

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5】146 号 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三份,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肖志田的《调查询问笔录》1 次、安全员肖家林的《调查询问笔录》1 次、2025年 11 月 26 日对员工夏友贝的《调查询问笔录》1 次,证明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法事实;

第五组证据:执法人员提取的常德市德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肖志田、肖家林、夏友贝三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共 3 份,证明相关人员身份合法性;

证据六组:执法人员提取的常德市德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方案一份,证明证明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法事实;

证据七组:公司员工花名册一份,证明该企业在册员工有 10 人的事实;

证据八组:《整改复查意见书》(湘常鼎)应急复查【2025】163 号 1 份,证明该公司已完成整改。

第九组证据:周君、黄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以上九组证据均由当事人发表了意见,签名确认,并经办案人员查证属实,证据能力具备,证据合法有效,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特征,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行政机关取证的规定,应当予以采信。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在三人以上少于十人,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上述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人数在三人以上少于十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整改问题,主动消除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决定从轻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300000001743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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