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7号
申请人:唐碧晴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
负责人蒋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2月23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鼎答复〔2025〕17号)于2026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无法判断申请人主体资格、行政复议申请没有明确的被复议行政行为、“多行为一复议”等原因,本机关于1月23日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1月27日申请人完成补正。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常鼎答字‘2025’17号‘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中第二页第五、六行‘后其父母的老宅基地房屋拆除,搬到唐某跃修建的房屋居住’之所述的信息。并依法判定我父母亲的农宅基地房屋与其两个农村成年结婚成家子女中唯有的一个新增农宅基地房屋、即与唐某跃的结婚分户合法农宅基地房屋,是否属于‘一户两宅’?依法纠正高新区自然资源局所采取的‘二限一’发证错误,依法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要求。”
经补正程序,申请人没有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其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材料。2026年1月27日,本机关经电话方式向申请人确认以下事实:一是申请人的父亲唐某清已于多年前去世,母亲殷某仙健在。二是唐某清去世后,其家庭内部对案涉房屋系殷某仙单独所有的事实没有争议。三是殷某仙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四是申请人的弟弟唐某跃健在,且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五是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我是给我父母亲2009年建房的主要出资人”的主张。
经查,被复议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在2025年11月18日向湖南省信访局提出信访(信访编号:LF430000202511186634)反映“其老家在鼎城区灌溪镇中心桥村,其弟弟1981年在村里修建了一处私房,一直未发放所有权证,其父母2009年在村里修建了一处房子已发所有权证。其弟弟在办理所有权证时,政府要求撤销其父母房屋所有权证才给其弟弟办证,其认为不合理,要求不取消其父母房子的所有权证给其弟弟房子颁发所有权证。”的问题作出的回复。结合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出的复议请求,可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指向“父母的房屋确权问题”和“唐某跃享受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及其房屋确权问题”。申请人与本案实质性争议内容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投诉举报的事项并非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申请人不享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另,《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系处理信访诉求的回复,申请人作为信访人可以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作出信访回复的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查或者复核。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享有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即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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