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172号
申请人:吴先权
委托代理人黄志胜,吴先权弟弟,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隆阳路347号
法定代表人向南静,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玲,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1月20日作出的二份《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鼎医保答复〔2025〕13号、常鼎医保答复〔2025〕15号)于12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EMS1375011543316)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2月24日对上述二份行政复议申请分别予以受理,形成常鼎府行复〔2025〕172号和常鼎府行复〔2025〕173号行政复议案件,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查,常鼎府行复〔2025〕173号案件与常鼎府行复〔2025〕172号系同一事实和理由引发的争议,且案涉二份《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本机关决定将常鼎府行复〔2025〕173号案件并入常鼎府行复〔2025〕172号案件审理。2026年1月28日,本机关组织当面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鼎医保答复〔2025〕13号、常鼎医保答复〔2025〕15号)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用人单位2019年之前瞒报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少缴职工医保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履职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原职工,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从1993年开始就一直由用人单位在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的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登记并购买,但申请人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在常德市。
申请人发现单位长期瞒报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少缴职工医保费后向被申请人投诉了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调查投诉属实,却没有立案调查,也没有向税务机关推送,反而要申请人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或常德市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申请人因此对区税务局、人社局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向区人社局承认2019年和2020年两年共少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共计50多万元,并于2022年1月10日向被申请人补交2019年和2020年的医保款440885.64元。
2022年1月13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又通过建设银行向被申请人账户打款440885.64元。被申请人两次收取440885.64元,但账上只有2022年1月13日的440885.64元。被申请人对2019年之前用人单位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是否少缴没有追究,对2019年和2020年到底少缴多少医保费也没有审核。申请人继续就此投诉,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0日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称:(一)被申请人与鼎城区人社局、税务局共同核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2019年和2020年瞒报、少缴职工医保费总额440885.64元;(二)被申请人与鼎城区人社局、税务局共同责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鼎城区局按照当年政策补缴医保费440885.64元;(三)被申请人2022年1月10日开具财政收款收据时没有收钱,即虚开财政收款收据,虚开的财政收款收据用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记账。(四)被申请人和税务局于2022年召开了专题会议,是区税务局在专题会议上同意被申请人征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2019年和2020年440885.64元医保费。开专题会被申请人已将440885.64元医保费转到鼎城区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一、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中作出的认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一)被申请人和区税务局召开专题会议及相关内容纯属捏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二)被申请人与区税务、区人社共同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自认的2019年和2020年瞒报、少缴的职工医保费总额54万核实为440885.64元,没有任何依据。(三)责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鼎城区局按照当年政策补缴医保费440885.64元纯属捏造,没有任何政策依据,且按照法院判决、裁定案中只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被申请人在案中捏造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局。(四)被申请人2022年1月10日虚开财政收款收据,违规没有收钱,没有任何依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用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报账(记账)也没有依据。被申请人从区财政局领取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没有任何依据、证据。(五)意见书说2022年1月13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通过建设银行转账的440885.64元是2019年和2020年的医保补缴款,同样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六)2022年1月28日被申请人已将440885.64元医保费转到鼎城区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证据。
二、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中作出的认定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一)专题会议明确由被申请人征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医保款和被申请人依据专题会议征缴医保款没有法律或政策依据,且违法对抗了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二)被申请人与鼎城区税务、区人社共同审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2019年和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少缴职工医保款,没有法律依据,且没有说明核定2019年和2020年瞒缴总额是多少。(三)被申请人与鼎城区税务、区人社共同责令(催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鼎城区局补缴,没有法律依据,且没有说明催缴(责令)总额是多少。(四)被申请人不收钱就开具财政收款收据没有法律、政策依据。(五)被申请人向财政局申领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没有法律、政策依据。
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对本案重要的关键事实只字不提。(一)对申请人举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期瞒报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少缴职工医保费只字不提。(二)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包括鼎城区局)2019年前瞒缴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少缴职工医保费只字不提。(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在计算2019年和2020年职工少缴总额时,把没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申请人当作职工计算在内为什么合理,只字不提。(四)对鼎城区税务局为什么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作出催缴通知书等),只字不提。(五)对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湘财通字〔2020〕No00800201)上收款人已经签字的情况和备注的转账人:13342567773没有调查,只字不提。(六)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自认2019年和2020年少缴440885.64元,最后核定少交多少只字不提,责令其补缴的总额也只字不提。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认为该意见书违法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专题会议出台的背景。就申请人反映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2019—2020年瞒报职工医保基数,少缴职工医保费的问题,经查实电信鼎城分公司确实存在瞒报、少缴医保费的情况,对此,被申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责令其缴纳和补足,补交金额为440885.64元。后在追缴过程中,因医保新系统上线技术限制,导致无法推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故被申请人与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的方式协调征收。此举符合湘税法〔2020〕7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且征缴款已足额入库,未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属于依法履职,不存在任何捏造的事实与情形。
(二)责令电信鼎城分公司补缴440885.64元金额的查实情况。就申请人反映的电信鼎城分公司2019年至2020年瞒报、少缴职工医保费问题,被申请人受理后,联合常德市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依法进行核查,通过调取档案,逐一比对,且经电信鼎城分公司的确认,查实补缴金额为440885.64元,因此,该补缴金额并非凭空捏造,而是有理有据。
(三)关于被申请人从鼎城区财政局领取收款收据的问题。被申请人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统一从区财政局领取收款收据属正常程序,且从收款收据的形式上也能清楚地判断出自于区财政局,因此,票据领取的手续及票据的使用都符合有关规定。
(四)关于征缴款440885.64元的收取情况。被申请人已提供收款收据、银行流水、区财政局支付凭证证明被申请人已收取440885.64元的补缴款,且不存在重复收取的情况,况且该补缴款项已汇入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二、关于对电信鼎城分公司瞒报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少缴职工医保费未立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被申请人无用人单位瞒报基本工资总额的立案调查权限,因此被申请人未予立案系权责所限,并非应立不立。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事由及诉请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请求区政府维持被申请人的回复意见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30日,申请人于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信箱举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医保局违法办案,形成《领导信箱信访事项基本情况登记表》(信访件编号:432021020138956),该登记表记载:“……2021年1月20日,常德市鼎城区医保局对我的举报作出了《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吴先权反映单位瞒报、少报医疗保险基数有关问题的回复》。我对此回复不服,请求重新依法调查处理,……”
2021年2月4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上述举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常鼎医保信复〔2021〕1号,以下简称《21年1号信访处理意见》),载明:“……经调查,您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一、关于您反映‘医保局未履行调查职责,根本没有立案’的问题,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常德市医疗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七条,医保征缴方面区县医疗保障局的执法内容是‘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用人单位瞒报基本工资总额不在医疗保障系统执法事项清单中,我局没有立案调查权限。……”2021年3月15日,常德市医疗保障局作出《关于吴先权反映问题“复查申请”的回复》。
2022年1月13日,账户名称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基金收入户,收入440885.64元。该笔交易的对方户名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备注(用途)为电信常德鼎城分公司付。
2022年7月25日,经国家信访局登记《来访基本情况登记表》(来访编号:432022072510171)记载:“……此次来访称,常德市鼎城区局长期瞒报职工医保基数、少缴职工医保费54万元,要求依法补缴,……经查询系统,2021-01-16常德市医保局作出答复意见,据称反映属实,鼎城电信局负责人表示近期将与区医保局对接,查清员工真实医保基数工资标准,为员工进行补缴。对此,来访人称已收到,但是一直未执行,故来访要求补征……”
2022年8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常鼎医保信复〔2022〕7号),对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反映关于中国电信常德分公司鼎城区局长期瞒报职工医保基数、少缴职工医保费54万元,但是一直未执行,故来访要求补缴的问题”予以回复:“经调查,你反映的问题不属实。”“2021年9月23日,您就此事向澧县人民法院起诉鼎城区人社局、鼎城区税务局未按程序处理电信公司瞒报基数一事。2021年11月2日,澧县人民法院发出应诉通知书,鼎城区人社局和鼎城区税务局收到应诉书后,已与我局联系。我局积极协助以上部门,并多次联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核定工资基数。经核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瞒报少报工资基数属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重新核定工资基数后交由鼎城区人社局审核,鼎城区人社局重新审核后联系我局,我局已按照新的工资基数计算了其应缴的医疗保险费数额。因2021年9月全市统一启动了新的国家医保信息系统,新系统无法追拨既往的个人账户,我局多次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协商此事。经协商,其个人账户的划拨部分我局不收取,交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与涉及员工处理。补缴计算:2019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共有职工112人,当年上报的人均缴费基数为2970元,当年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为5361元,其中吴先权的基数为5895元,按单位缴纳部分费率7.5%计算应补缴241493.40元,补退个人账户30605.18元,实际补缴210888.22元。2020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共有职工113人,当年上报的人均缴费基数为3134元,当年实际发放平均工资为5728元,其中吴先权基数为6130元,按单位缴纳部分费率7.5%计算应补缴264171.60元,补退个人账户34174.18元,实际补缴229997.42元。两年合计补缴440885.64元。2022年1月13日,在多部门工作配合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已将少缴纳的医保费440885.64元补缴到位。2022年3月8日,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您告知相关情况。在电话沟通的过程中,您要求查看单位补缴的相关凭证,因补缴是所在单位给所有少缴的职工一起补缴,其中包含单位其他职工情况,涉及其他职工的个人权益问题,且我局已将补缴的财务凭证提供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可以查看到补缴的相关资料。”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签收《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常鼎医保信复〔2022〕7号)。
2022年10月11日,常德市医疗保障局作出《关于吴先权信访问题复查处理意见书》(常医保信复〔2022〕7号),就申请人反映的下列六个问题告知“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一)关于“鼎城区医保局滥用职权,违法将瞒报医保缴费基数、少缴医保费的管理权交给瞒报、少缴医保费的被管理单位区电信局自行处理”的问题;(二)关于“鼎城区医保局没有审核电信公司上报的医保缴费基数、应补缴金额等,使得电信公司在补缴过程中再次瞒报其个人的缴费基数、少缴医保费,是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的问题;(三)关于“鼎城区医保局未及时受理其信访件”的问题;(四)关于“2019年之前的医保费瞒报、少缴需补缴”的问题;(五)关于“鼎城区医保局是鼎城区电信局瞒报、少缴医保费案件行政处理责任单位”的问题;(六)您反映“补缴情况应向电信公司全体职工公开”的问题。
2022年12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先权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不履行医疗保障处理职责一案,作出(2022)湘行申1550号《行政裁定书》。该生效裁定确认以下事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少缴2019年、2020年度企业医疗保险费,吴先权2021年职工医疗保险费已按其工资基数进行了申报缴费。”
2022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反映“常德鼎城区局长期瞒报职工医保基数、少缴职工医保费54万元,要求依法补缴”的信访问题,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常鼎医保信复〔2022〕9号)。
2023年12月6日,经国家信访局登记《来访基本情况登记表》(来访编号:LF430000202312074616)记载:“来访反映,其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职工,其称2022年1月,鼎城区医保局违法两次收取该公司医保补缴款,共计881771.28元,却未按规定推送给税务局,导致补缴医保费流失。要求依法依规补缴医保费。信访情况:来访人称,曾向省、市、区医保局反映未果。其对2022年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先后出具的常鼎医保信复〔2022〕7号复查意见,其不服,申请复核,未果……”
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针对《来访基本情况登记表》(来访编号:LF430000202312074616)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常鼎医保信复〔2023〕10号,以下简称《23年10号信访处理意见》)。《23年10号信访处理意见》记载:“关于您反映的鼎城区医保局违法两次收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医保补缴款共计881771.28元的问题。2021年9月23日,您就鼎城区人社局、鼎城区税务局未按程序处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瞒报缴费基数、少缴医保费一案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21年12月,鼎城区人社局,税务局联系我局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2019年、2020年医保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经核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瞒报缴费基数、少缴医保费属实,当即责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按当年政策补缴医保费440885.64元。由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实行的报账制,需要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票据报账后才能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拨付资金,所以鼎城区医保局于2022年1月10日开具了440885.64元的补缴款收据用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报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440885.64元补缴款转至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基金收入户。2022年1月10日收款收据开具的440885.64元和2022年1月13日银行电子回执体现的440885.64元实际是同一笔款项。2022年1月28日,鼎城区医保局将此笔资金由基金收入户转出到鼎城区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以上,鼎城区医保局未违规收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医保补缴款。关于您反映的医保补缴款未按规定推送给税务局的问题。根据湘税发〔2020〕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对于非机关事业参保单位2020年11月所属期以前的费款由医保部门核算并通过特殊缴费方式推送至税务部门征收’的规定。但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此项补缴款属于非常规性缴费,系统无法推送,为了尽快解决您的诉求,将补缴款收缴到位,鼎城区税务局与鼎城区医保局召开专题会议,会议明确: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将医保补缴款缴入鼎城区医保局基金收入户后,由鼎城区医保局及时足额将补缴款缴至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2023年12月28日,黄志胜在《23年10号信访处理意见》的《送达回证》上“代收人签字及代收理由”处签字并注明:“没有收到受理告知书。代收意见:依据〔2023〕10号内容来看属于控告,区信访局违法交给被控告单位受理,应追区信访局违法责任。黄志胜2023年12月28”。该《送达回证》的“送达方式”和“送达地点”处载明:“电话联系吴先权,吴先权表示委托其弟弟黄志胜代收,当面送达黄志胜。”“永安小学三楼小会议室”。
2024年5月29日,中共常德市鼎城区委政法委员会作出《关于信访人吴先权信访事项核查情况报告》,记载:“……二、信访事项信访人吴先权反映:1.鼎城区医保局于2022年1月10日、1月13日重复两次收取鼎城区电信局医保补缴款共计881771.28元。2.鼎城区医保局违规收取医保补缴款。三、核查情况……四、核查结论综上所述,因2022年1月10日收款收据开具的440885.64元与2022年1月13日银行电子回执体现的440885.64元实为同一笔款项,故反映鼎城区医保局重复收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医保补缴款共计881771.28元的问题不属实。鼎城区医保局经与鼎城区税务局专题会商后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医保补缴款通过医保基金收入户转存至鼎城区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系在湖南省医保新系统不支持补缴推送的情况下经相关部门协商采取的解决问题方式,并无不当之处,反映鼎城区医保局违规收取医保补缴款亦不属实。”
2025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于2025年5月29日向中央第三巡视组反映‘常德市鼎城区医保局2022年违规收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补偿的医保款44万余元,要求查处’等问题”,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鼎医保信复〔2025〕4号)。
2025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向湖南省信访局反映‘鼎城区医保局2022年1月10日和1月13日二次违法收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谓的医保款各440885.64元(1月10日收的440885.64元未入账),共计881771.28元和用手写医保款收款收据、违法开专题会议、收款不入账等手段贪污’等问题”,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鼎医保信复〔2025〕6号)。
2025年7月4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于2025年6月24日向中央第三巡视组反映‘常德市鼎城区医保局2022年违规收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医保补偿款44万余元,手写医保款收款收据不合理’的问题”,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鼎医保信复〔2025〕9号)。
三份《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鼎医保答复〔2025〕4号、常鼎医保答复〔2025〕6号、常鼎医保答复〔2025〕9号)载明的“基本事实”和“处理情况”内容一致。且“基本事实”的内容与《23年10号信访处理意见》的“有关情况回复”内容一致。
2025年9月23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三份《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鼎医保答复〔2025〕4号、常鼎医保答复〔2025〕6号、常鼎医保答复〔2025〕9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0月9日,申请人就该三起行政复议申请提交补正材料。10月14日,因该三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没有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本机关对该三起行政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决定,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27日,本机关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应诉通知,目前该三起行政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被申请人就《网上信访事项基本情况登记表》(信访件编号:WT430000202410223618)登记的情况,作出的被复议行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鼎医保答复〔2025〕13号,以下简称《25年13号答复意见》),系针对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向湖南省信访局反映‘2022年1月鼎城区医保局违法两次收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医保补缴款,共计881771.28元却未按规定推送给税务局,导致补缴医保费流失’的问题”的意见书。
被申请人就《来访基本情况登记表》(来访编号:LF430000202307256852)登记的情况,作出的被复议行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鼎医保答复〔2025〕15号,以下简称《25年15号答复意见》),系针对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向国家信访局反映‘中国电信公司常德鼎城区局长期瞒报职工医保基数、少缴职工医保费54万元要求依法补缴’的问题”的意见书。
《25年13号答复意见》和《25年15号答复意见》记载的“基本事实”内容与《23年10号信访处理意见》的“有关情况回复”内容一致。该二份意见书均载明:“三、处理情况根据查明事实和证据,您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如不服该依法履职事项答复,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25年13号答复意见》和《25年15号答复意见》,向本机关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6年1月8日,湖南新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对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是否重复收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医疗保险费的专项鉴证报告》(湘新中元〔2026〕鉴字第001号),对“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是否重复收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补缴2019年度—2020年度企业医疗保险费440,885.64元”事项执行专项鉴定工作,鉴定结论:“截止鉴证报告日,根据现有资料,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2019—2020年度企业医疗保险补缴费440,885.64元的收取行为具有唯一性,未发现重复收取情况;相关资金从票据开具、实际收讫到最终上缴财政的完整业务流程清晰、证据完备。”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本机关查明的事实,概括申请人自2023年至今通过信访平台诉求的主要内容有二:
一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重复收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常德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补缴的2019年度、2020年度的企业医疗保险费;认为被申请人的重复收取行为违法,申请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二是申请人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长期瞒报职工医保基数、少缴职工医保费的行为违法,申请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关于申请人的信访诉求一。被申请人系申请人举报违法行为线索的被举报人,被申请人对该举报线索没有查处权责。被申请人在《25年13号答复意见》和《25年15号答复意见》中对该举报线索的回复内容系其对自身有关工作情况的说明,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关于申请人的信访诉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承担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职责。经2022年1月13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账户将440885.64元汇入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基金收入户的交易完成,可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责令限期补缴或补足医疗保险费的职责。
被申请人针对于申请人的信访诉求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可以追溯至被申请人在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1年1号信访处理意见》。《25年13号答复意见》和《25年15号答复意见》载明的内容,至迟可以追溯至《23年10号信访处理意见》。《25年13号答复意见》和《25年15号答复意见》属于对有关内容的重复告知。《25年13号答复意见》和《25年15号答复意见》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21年1号信访处理意见》和《23年10号信访处理意见》,属于信访工作中的行为,信访人不服信访处理意见,其救济途径是可以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请求复查、复核。信访工作中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人在相关信访工作中,知晓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行为的时间,至迟可以追溯至《23年10号信访处理意见》送达申请人之日的2023年1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相关履职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2024年12月28日届满前提出。
综上所述,被复议的《25年13号答复意见》和《25年15号答复意见》属于信访处理意见书,是信访工作中的行为,且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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