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13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3-09 16:58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易笙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友谊巷158号。

负责人吴志斌,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6年2月2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155921180)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3月6日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