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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档案局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鼎城区档案局 发布时间:2026-04-02 11:24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备注

1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所涉档案1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由档案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损毁(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档案1件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不予行政处罚,由档案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涉档案1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由档案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毁(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档案1件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不予行政处罚,由档案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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