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45号
申请人:李华平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
负责人易凌,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3月25日作出的《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鼎司信复〔2026〕2号),于5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EMS1375428879151)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行政复议请求:“1.请求对撤销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鼎城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26年3月25日作出的‘鼎司法信复〔2026〕2号’《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复议的《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系对申请人在信访事项中的诉求予以回应,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有关情况。且申请人的全部诉求实际是对本机关(被申请人系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不服,本机关已对案涉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予以审理、结案,申请人也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案涉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现申请人李华平特对该意见书的申请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的合法性审查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鼎城区司法局(鼎城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本案中回避,申请移交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来承办本行政复议申请;”之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即本机关有权管辖以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即本机关对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申请,有权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无需移交其他复议机关处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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