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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46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6-05 09:35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李小平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紫菱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杨珂,局长

申请人于2026年5月15日通过EMS1215890693514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载明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以杨某喜正在服刑、其妻陈某英不出面调解为由,拒不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监管、查处村委会违法违规发包土地、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违法履职。2.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其出具的官方认定文件,依法认定本村村委会将11亩土地违法违规发包给杨某喜耕种的行为无效。3.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督促村委会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将涉案1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申请人。4.责令被申请人就本案土地纠纷作出书面处理结果,并依法送达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载明:“现本人收到被申请人送达的文书,明确需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依法提起本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能明确被复议的行为,没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本机关于5月22日作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明确被复议的行为。

5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行政复议诉求变更补正申请书》《本人请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证据》《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鼎农答复〔2026〕2号)和申请人手绘图纸两张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行政复议诉求变更补正申请书》载明复议请求:“1.依法纠正案涉土地错误确权登记行政行为,撤销将申请人名下11亩承包土地,错误登记至杨某喜名下的全部违法、错误土地权属登记信息;2.恳请复议机关督促被申请人牵头,联合鼎城区农村经营服务站、十美堂镇人民政府、白泥洲村村委会,依据查实的客观事实,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变更登记,将案涉1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确权登记至申请人李小平名下;3.恳请复议机关督促加快办结全部权属更正流程,不得以杨某喜正在服刑为由,无限期拖延案件办理,无需等待杨某喜出狱再行处置,依法保障申请人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处理结果部分载明:“经我局通过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系统查询,截至2026年3月25日,十美堂镇白泥洲村李小平户现有承包丘块2块,承包总面积3.09亩(含金春年户转让丘块1块、面积2.15亩),合同暂未网签;杨某喜(陈某英)户,承包合同未网签。2026年3月25日上午,我局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将处理情况及建议反馈给您。……对于与杨某喜(陈某英)户的纠纷,您表示理解目前调解无法继续的客观情况,待杨某喜出狱后再行协商解决。”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经补正后仍没有明确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被复议行为不明确。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显示,申请人和杨某喜户在二轮延包期内,均暂未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也未获得其他权利凭证,申请人和杨某喜户均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申请人没有对案涉争议作出行政登记或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同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杨某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进行了调解工作,但因杨某喜本人的人身自由受限,其配偶陈某英不愿意调解,未能实际组织争议双方调解协商。申请人和杨某喜、陈某英均为民事主体,其争议属于民事纠纷,被申请人的调解工作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

本案中,若申请人系不服《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鼎农答复〔2026〕2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该答复意见书系对被申请人进行调解工作情况的陈述,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若申请人系认为被申请人存在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使用权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没有依法实际取得案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申请没有事实基础。若申请人系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之规定提供证据,本案的被复议行为不明确。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的受理条件。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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