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37号
申请人:李永其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农村经营服务站,住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阳明路(鼎城区政府二院)
法定代表人王江丽,站长
委托代理人周泽民,该站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第三人:李永坤
委托代理人李孝刚,系李永坤儿子,特别授权
第三人: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紫菱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杨珂,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刚,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梦洁,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郭家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社区八组
法定代表人潘柯百,主任
委托代理人盛龙,该处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第三人: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报国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报国社区4组
法定代表人朱加佩,主任
李永其不服常德市鼎城区农村经营服务站(以下简称鼎城农经站)2026年3月30日对“郭家铺街道办事处”和“郭家铺街道报国社区”作出的《关于郭家铺街道报国社区李永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处理意见》,于4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月27日,李永其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同的复议请求,不服鼎城农经站2026年3月30日作出的《关于郭家铺街道报国社区李永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处理意见》,以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形成常鼎府行复〔2026〕39号。4月30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李永其的上述二个行政复议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当日,本机关向李永其发送《关于处理李永其对同一行为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告知书》,告知李永其“本机关决定将常鼎府行复〔2026〕39号案件并入常鼎府行复〔2026〕37号案件一并审理。”本机关依法追加并通知第三人李永坤、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鼎城农业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郭家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郭家铺街道办)和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报国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报国居委会)参加行政复议。5月20日,本机关组织听证审理,各方均参加听证会,被申请人分管农村土地承包地、宅基地等工作的负责人副主任伍佑波参加听证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关于郭家铺街道报国社区李永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处理意见》(以下简称《经营权纠纷处理意见》),并确认申请人李永其享有案涉土地经营权。
申请人称:李永其于1987年经过本组(队)接受了李永坤不愿耕种其父母屋里耕种的责任田案涉1.22亩土地的转让;于1990年经报国社区(村)党支部在本组(队)召开全体户主会议,对每户的承包土地进行了确权登记,案涉1.22亩土地登记在李永其户里(李永坤在易岗填补了0.51亩,李永其填补了0.99亩);2008年报国社区(村)与各农户签订了《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案涉1.22亩土地登记在李永其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中。
2017年,李永坤向李永其索要案涉1.22亩土地未果,产生争议,为解决争议经历了仲裁、司法等程序,争议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被申请人称:一、鼎城农经站具有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相关法定职责。
二、鼎城农经站在鼎城区二轮延包试点工作中负责再延长试点工作的具体指导,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调处土地承包纠纷,总结提炼试点工作经验。
三、鼎城农经站对李永其和李永坤之间的争议出具了六点答复意见:(一)鼎城农经站组织李永其和李永坤协商无结果;(二)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有瑕疵;(三)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法审股认为案涉仲裁裁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四)常德市司法局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性,关键在于怎么执行;(五)常德市农村经营服务站认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鼎城农经站认为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市、区信访局应转送同级政法部门(司法局)依法处理。
四、李永其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未生效。
五、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了工作调度职责。
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有关案件的法官通过电话方式明确告知鼎城农经站:“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7民终292号判决、鼎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703民初1211号判决被撤销,不再执行,此案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鼎城农经站根据职责,并结合区政府办调度会议精神及省高院指导意见,于2026年3月30日作出《经营权纠纷处理意见》。
八、报国居委会于2026年4月10日根据鼎城农经站作出的《经营权纠纷处理意见》就落实当事人的承包权、经营权组织进一步调解,提出的调解方案李永其和李永坤均拒绝。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驳回李永其的不当诉求。
第三人李永坤称:一、案涉争议已经经历过仲裁和司法程序。
二、2025年7月9日区级多部门(区信访局、区政法委、区法院、区司法局、区农经站、郭家铺街道办事处、报国社区等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召开专题调度会已经形成了“本案以仲裁裁决为准,由街道做好维稳工作”的统一意见。
三、2026年3月18日湖南省高院工作人员明确了“本案后续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处理意见。
四、《经营权纠纷处理意见》并非重新确权、另行改判,只是落实早已生效的仲裁及司法结论,程序完备、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任何应当撤销的法定情形。
五、案涉争议已经区政府、区信访局、区政法委、区法院、区司法局、区农经站、郭家铺街道办事处、报国社区多级行政、司法部门共同会议研究、核查定论。李永其就同一事由反复申请行政复议,属于重复诉求、无理缠诉,滥用行政复议权利,浪费行政与司法资源,依法不应支持。
六、支持李永坤主张的全部材料已经全部提交司法局存档备案。
七、李永其申请行政复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八、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撤销、变更的法定条件。
请求维持《经营权纠纷处理意见》,依法驳回李永其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维护生效仲裁、多级法院裁判及区级调度会议共识,执行鼎农土仲裁字〔2018〕1号仲裁裁决。
第三人鼎城农业局称:一、《经营权纠纷处理意见》系针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意见与工作指导,并非独立的、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鼎城农经站作出《经营权纠纷处理意见》系依法履行职责,其内容具有事实与依据支撑,程序正当,无违法或不当之处。
三、李永其关于确认其享有案涉土地经营权的请求,不属于本案行政复议审查范畴,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鼎城农经站作出的《经营权纠纷处理意见》是针对信访事项的工作指导与协调意见,属于过程性、内部指导行为,并未对李永其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同时该意见的作出系履行法定指导职责的行为,内容与程序均无不当。申请人所提确认土地经营权的实质诉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李永其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郭家铺街道办称:郭家铺街道办已依法履行对案涉争议组织调解的工作职责。
第三人报国居委会称:报国居委会多次参与了有关行政机关对案涉争议组织的调解工作或调度会议,也对案涉争议提出了解决方案,但李永其和李永坤无法达成调解一致。
经审理查明:李永其和李永坤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持续多年,未得到解决。2018年4月18日,常德市鼎城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鼎农土仲案字〔2018〕1号),李永其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至2021年期间,该纠纷经历了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监督程序,以及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程序。
2019年12月30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7民再74号《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李永其、李永坤不持有任何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凭证。”“2008年,报国居委会与包括李永其在内的农户签订过土地承包合同,但该合同随后被报国居委会收回(李永其的除外),郭家铺街道办亦证明无效,且合同的填写时间、内容、程序及签名均有不正确的地方,应视为合同尚未生效,相当于双方没有订立合同。”“本案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但实质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为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2020年9月1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湘常检民监〔2020〕43070000022号),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认为“综合全案证据,李永其持有的《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填写的内容存在不准确的地方,应视为没有生效。”“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报国居委会未妥善完成本村土地承包经营工作,当地政府没有为承包方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案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范围”“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7民再74号民事裁定驳回李永其的起诉并无不当。”
鼎城农业局、鼎城农经站、郭家铺街道办和报国居委会等机关、单位和组织已多次组织对李永其和李永坤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进行调解,均调解不成。
鼎城农经站系鼎城农业局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承担鼎城农业局委托的“参与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承办权限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本机关认为:鼎城农经站作出《经营权纠纷处理意见》的对象是郭家铺街道办和报国居委会,从形式上看属于行政机关部门或组织之间工作往来的内部文件。《经营权纠纷处理意见》载明四项主要内容:“一、李永坤案基本情况;二、鼎城区政府处理情况及意见;三、省高院指导意见;四、处理意见”,均属于鼎城农经站对其自身了解有关情况的告知。一方面该告知内容的来源分属于多个机关,不属于鼎城农经站作出的需承担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鼎城农经站也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另一方面该告知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不具有可执行性,没有对李永其、李永坤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经营权纠纷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版)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也就是说,本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纠纷,李永其、李永坤和报国居委会可以请求郭家铺街道办或者鼎城农业局、鼎城农经站调解解决。本案中,鼎城农经站和郭家铺街道办已多次就案涉纠纷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提出了调解方案建议,但李永其和李永坤之间无法达成调解一致。鼎城农经站、鼎城农业局和郭家铺街道办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职、不作为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机关在受理李永其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李永其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李永其和第三人李永坤、报国居委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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