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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35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6-10 09:43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胡运常

被申请人: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沙河社区迎丰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芳,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馨文,该局副局长,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4月1日作出的《关于胡运常重新认定养老保险待遇的回复》(西人社信复〔2026〕1号),于4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4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5月21日本机关发送《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采取书面方式听取申请人的意见。5月25日本机关签收申请人通过EMS1332489115028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补充意见书》《关于申请人:胡运常与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西洞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行政复议案(鼎行复35号)复议补充意见(含质证、辩论及书面质问)》《最终陈述意见书》《胡运常诉西人社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案最终陈述意见书》四份材料。5月28日本机关签收申请人通过EMS1339225715328邮寄提交的《致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股的一封信》,以及通过EMS1337990771628邮寄提交的《询问函》。6月8日本机关签收申请人通过EMS1355052987128邮寄提交的《补充意见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西人社信复(2026)1号》文件中,关于不予认定申请人1983年2月至1995年9月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1983年2月至1995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并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基本工作事实

申请人系原国营西洞庭农场农垦职工,于1983年2月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参加工作,至1995年9月期间,始终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国营农场)从事劳动并提供有效劳动,个人档案中招工审批表,历年工资发放表,职工登记表等材料,均完整记载了该段期间的连续工作事实,具备计算连续工龄的法定基础。职工档案也完整的记载了1989年至1995年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规定正常缴纳了个人部分。

二、被申请人原决定存在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错误

申请人2018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服刑记录,被申请人依据人社建字〔2015〕130号文及〔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驳回了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申请人认为该决定存在明显错误:(一)政策适用混淆,错误等同法律概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连续工龄”与“视同缴费年限”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前实际劳动贡献的认可。〔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件针对特定历史时期的工龄计算问题,并非针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被申请人将二者混淆适用,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文件适用场景错误,不当扩大溯及力:人社建字〔2015〕130号文仅针对服刑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明确服刑期间不计算工龄,而非否定服刑前已形成的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1983年2月至1995年9月的工作年限,早于服刑行为发生的2018年,该段期间的工龄是在社保账户建立前形成的法定劳动年限,与服刑行为无直接关联,被申请人将后期刑罚条款溯及适用于前期合法劳动年限,缺乏法律依据。(三)申请人身份符合认定条件,前期劳动贡献应受保护:申请人作为原国营农场职工,属于政策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范畴,1983年至1995年期间,虽未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该期间属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法定劳动年限,且本人在个人账户建立前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统筹,按规定缴纳了个人部分。仅因后期违纪行为剥夺申请人前期已履行完毕的法定劳动待遇对应的养老保障,既不符合历史政策沿革,也违背《社会保险法》保障公民年老时物质帮助权的立法本意。(四)企业职工刑满释放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相关政策及文件,企业职工刑满释放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核心规贝则:服刑前符合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一般予以保留、可累计计算;服刑期间不计算任何年限;释放后重新缴费可与之前年限合并。

申请人的核心结论是行政机关无授权不可为,西人社复〔2026〕1号文件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存在根本性、全局性错误,必须全盘否定、全部撤销。请求复议机关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认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养老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为西洞庭管理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西洞庭管理区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有对职工申请退休进行审批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2026年4月1日作出《关于胡运常重新认定养老保险待遇的回复》(西人社信复〔2026〕1号)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2026年4月1日作出的《西人社信复〔2026〕1号》取消其服刑前视同缴费年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胡运常1983年02月参加工作,1995年10月建立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金,后因诈骗被处以刑事处罚,并于2018年3月至2021年9月在监服刑。1.根据《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2.《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1998〕55号)第九点“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之规定,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从其建立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金(1995年10月)开始计算,并无不妥。

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

(一)被申请人政策适用恰当,适用场景无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4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5〕130号)明确“对于服刑人员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申请人因受到刑事处分,1995年10月之前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申请人1989年至1995年期间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于1989-1995年9月缴纳了原西洞庭国营农场自筹的内部基金统筹,1995年10月建立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金,2018年依法判处诈骗罪。根据1.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第一条三款“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2.《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同时,参考湖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湘行申148号案,对于情况类似的熊某某申请从1988年2月-1995年9月(1995年10月之前单位扣缴养老统筹费期间)重新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申请予以了驳回,也支持上述结论。

(三)申请人于1995年10月建立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金,被申请人从1995年10月开始计算其重新参加工作时间符合法律法规。人社建字〔2019〕11号“服刑人员在服刑之前和服刑之后,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可知合并计算的是实际缴费年限非视同缴费年限。1.《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1998〕55号)第九点明确“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2.〔2006〕10号文第一条三款中明确“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四)《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现行有效。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4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5〕130号)中引用了该文件;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信件编号:2022032400000063)中明确该文件目前(2022年)仍为有效文件;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湘行申148号案中也引用了该文件。故申请人主张该文件于2010年废止不实,被申请人依照该文件进行办理无误。

(五)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与最高法(2021)行再217号判决不相悖。在最高法(2021)行再217号判决中,刘某某于1970年12月参加工作,2001年1月被判处刑事处罚,1994-2001年实际缴费64个月,判决中只将刘某某服刑前1994-2001年(实际缴费64个月)与服刑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并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合并,在办理被申请人退休手续时,被申请人已将其服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进行合并,从其建立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金的1995年10月计算其工作时间,该审批与最高院的生效判决不相悖。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国营农场职工登记表》记载,申请人的参加工作年月为“82.8”;1986年4月申请人转为湖南省国营西洞庭农场的农场职工。

2018年8月17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702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胡运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025年3月28日《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证明》(加盖湖南省社会保险证明专用章)载明“姓名胡运常,参加工作时间19951001,退休时间20240601,建立个人账户时间199510,视同缴费月数0”。

2026年3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书》,分别载明“现申请:1.重新认定1983-1995年视同缴费年限;2.重新核定养老金;3.补发少发的养老金。”“申请事项 1.重新审核并认定本人1983年至1995年9月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共12年10个月)。2.对本人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重新核定。3.补发自2024年7月退休以来少发的养老金待遇。”

2026年4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胡运常重新认定养老保险待遇的回复》(西人社信复〔2026〕1号)载明“胡运常同志:您好!关于《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书》收悉……现书面回复如下……根据以上文件和答复内容,您1983年2月至1995年9月期间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综上,对于您认定1983年2月至1995年9月期间视同缴费年限、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申请予以驳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申请人在1983年2月至1995年9月期间的工作时间是否计算连续工龄?是否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何为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根据《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规定“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可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前提是该年限属于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

关于服刑人员连续工龄计算的问题。根据现行有效的《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2015年7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4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5〕130号)对上述复函内容进一步明确“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主要依据1959年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件,之后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于服刑人员原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这样就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知申请人因受刑事处分导致其本人的连续工龄从其刑满释放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现有政策法规已经明确对申请人在服刑前原没有缴费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不计算为连续工龄。

综上所述,如果申请人主张的“1983年2月至1995年9月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以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则该期间必须属于“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申请人主张的该期间依法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申请人主张的期间没有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依法不属于“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八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一)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被申请人履行保险待遇认定、核查职责,于20日内作出的《关于胡运常重新认定养老保险待遇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4月1日作出的《关于胡运常重新认定养老保险待遇的回复》(西人社信复〔2026〕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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