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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鼎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6-12 16:51 浏览次数: 【字体:

委托机关:常德市鼎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

地    址:常德市鼎城区隆阳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张煜彬

受委托单位: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富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冠西

一、委托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区赋权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9号);

2.《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赋权目录>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赋权目录>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赋权目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12号);

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赋权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和公共事项目录>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25〕3号);

二、受托权限:

经委托机关审查,受委托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委托机关决定,由受委托单位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以下权限: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事项类型

备注

1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

概算审查

431004110W00

其他行政权力


三、委托期限:

从2026年6月10日至2029年6月9日止。

四、委托机关的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委托权限内的一切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所委托的事项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受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终止或解除委托。

五、受委托组织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依法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如果以受委托单位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过委托的权限和范围执法,或者将委托机关委托给自己的权限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2.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受委托单位有义务协助委托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费和行政赔偿费用由受委托单位负担。

3.受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同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六、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各持一份,另一份由委托机关报市司法局备案。

七、本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签定的委托期限执行。

八、委托期满后,委托机关因工作需要继续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议后,再行委托事项,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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