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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6-06-24 10:52 浏览次数: 【字体:

委托机关: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

受委托单位:常德市鼎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常德市鼎城区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蔡政云

一、委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6.《艾滋病防治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7.《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8.《护士条例》;

19.《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1.《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2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5.《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其实施条例;

28.《消毒管理办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

32.卫生健康领域其他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

二、受托权限:

经委托机关审查,受委托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委托机关决定,由受委托单位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以下权限:

1.传染病防治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2.职业与放射卫生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3.公共场所与学校卫生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4.医疗卫生与采供血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5.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6.中医药与精神卫生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7.消毒产品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8.生活饮用水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9.其他卫生健康相关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委托期限:

从2026年6月23日至2029年6月22日止。

四、委托机关的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委托权限内的一切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所委托的事项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受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终止或解除委托。

五、受委托组织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依法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如果以受委托单位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过委托的权限和范围执法,或者将委托机关委托给自己的权限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2.受委托单位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3.受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同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六、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各持一份,另一份由委托机关报区司法局备案。

七、本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签定的委托期限执行。

八、委托期满后,委托机关因工作需要继续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议后,再行委托事项,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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