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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26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4-20 15:06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徐某,男,汉族,2005年10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155号

负责人史道广,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3月26日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于3月27日通过网络申请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确认该不予受理决定违法。4月3日,本机关通过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4月13日,本机关签收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称其于2026年3月1日在鼎城区桥南地下商城B区08号商铺购买品牌为“菲梵第5季”的服装一件,认为该商品存在执行标准过期、吊牌标注问题、条形码未登记注册等违规情形,通过12315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3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载明:“桥南地下市场B区没有08号门面,咨询两家菲梵第五季门面员工,均不知道投诉人所诉的事情,两家菲梵第五季门面营业执照、进货台账齐全”。

申请人补正前提交的资料中,未提供购买该商品的付款凭证,无该商品的外观、吊牌、条形码。经补正,申请人提交了微信扫码支付159元的截图、该商品的吊牌。本机关认为,该微信付款截图显示的收款人“位小敏”是自然人,此外无收款方信息,无法证明该款项收款对象是被投诉人,且无法证明该款项系申请人本人实际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应当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具体的理由,也就无法证明其行政复议申请与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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