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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41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5-08 15:08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余某英,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阳明路526号

法定代表人梅小清,局长

申请人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的线索进行立案,于2026年4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立案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在法定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举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他字第14号《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关键在于是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本案申请人认为在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而被举报加油站未设该报警装置,让客户使用了手机扫码支付,且加油机附近放置了可燃性物品——纸巾,存在安全隐患,故进行举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举报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未侵害其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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