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33号
申请人:向某忠,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向禹菲,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307**********5055,系申请人之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
法定代表人罗军初,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崇楠,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会军,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的《关于向某忠请求对征地补偿遗漏成员予以补正申请的回复》,于2026年4月1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4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5
月26日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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