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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31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4-21 15:14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金泽某,男,2000年4月11出生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155号

负责人史道广,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6年4月1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4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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