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154号
申请人:夏某华,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墟场
法定代表人石雨凇,镇长
委托代理人葛伯武,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涂坤,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鼎蔡答复〔2025〕11号),于2025年1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1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12月12日以现场听取的方式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鼎蔡答复〔2025〕11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一、原信访答复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家庭于1995年分得5.42亩土地,且均已完成土地确权登记手续。自2007年起,村委会持续未向申请人家庭发放应得的土地补贴。约2015年前后,申请人家庭成员外出务工,将5.42亩土地全部承包给同村的村民李某某、颜铁颜组一位村民和郝一耕种,承包费用为每年200元/亩,但村委会始终未发放粮食补贴。被申请人在答复中称经查看台账,申请人2022年、2023年、2024年都有相应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认定申请人反映的多年未发放补贴问题不属实。这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信访答复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粮食补贴属于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内容,应当依法发放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人作为争议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贴。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反映问题不属实、诉求无政策依据为由作出答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申请人领取了每年度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款。经调查:从2018年至2024年期间申请人均领取耕地地力补贴,故其反映的多年来未向其家庭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问题不属实。另申请人在龙门村共承包了七个地块,其中的第1、6、7个地块是旱地,不享受(农田)地力补贴,根据《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补贴范围……六是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故申请人每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金额就有变化。
(二)被申请人仅在2025年度向龙门村委会询问过,且均予以接待和解释。申请人此前在临澧等地务工,几年前回家从事摩托车出租业务,对自家的农田耕种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情况均很清楚,多年来从未向龙门村委会反映“一直未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相关事宜。只是在2025年才到龙门村委会询问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款”事宜,而龙门村委会均热情且耐心地接待和解释“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款已按年度和种植面积及标准(95元/亩)发放了”,但申请人认为发少了而不听解释,并不是其所陈述的“村委会均对本人的合理诉求不予理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之规定,针对申请人诉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的问题,答复人及时予以受理,积极组织专门班子在龙门村委会、连山湾组、镇农业综合站进行了调查后认为申请人的“村委会均对本人的合理诉求不予理会且一直未发放地力补贴款”的民生需求不属实。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内容适当
在案涉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中,被申请人主要阐述了如下事项:(一)查明的基本事实;(二)调解的情况;(三)处理的情况。释明了“如不服该依法履职事项答复,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内容并无不当之处。
四、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在镇财政所查询了申请人历年来的地力补贴款。从财政所提供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款发放明细表》可证实:“夏某华从2018年-2025年”近八年不间断地领取了每年度的地力补贴款,并不是其诉称的“自约2007年截止目前,村委会始终未向本人家庭发放粮食补贴”。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7月26日通过湖南省信访局提出网上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WT430000202507260702),请求责令鼎城区龙门村村委会补发多年来未向申请人家庭发放的粮食补贴。称其家庭分得5.42亩土地,并且已完成土地确权登记,自约2007年起,村委会未向其家庭发放应得的土地补贴。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鼎蔡答复〔2025〕11号),称申请人家庭确权的耕地面积为5.42亩,2022年的种植面积为3.42亩,负面清单面积2亩,发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324.9元;2023年的种植面积为1.8亩,负面清单面积3.62亩,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171元;2024年种植面积1.8亩,负面清单面积3.62亩,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171元。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规定,“县市区主要负责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补贴政策具体实施方案,审核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发放补贴资金,政策宣传,政务公开等。乡镇主要负责采集补贴对象的身份与银行账户信息、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公示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申请人认为其耕地地力补贴未足额发放,其中其家庭承包的土地中流转出去进行草皮栽种的土地面积未进行发放,即对补贴面积有异议,被申请人负责种植面积的采集、审核及上报,故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实施方案》规定:“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不低于95元/亩的标准发放。”“(三)补贴发放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根据本机关查明事实,申请人承包经营的地块代码为00043、00044、00045、00048、00095的土地均已抛荒一年以上,被申请人将上述土地面积纳入负面清单,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鼎蔡答复〔2025〕11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内容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鼎蔡答复〔2025〕1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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