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29号
申请人:何某某,男,1987年4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紫菱路1099号
负责人杨珂,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刚,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投诉举报,于2026年4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5月13日以电话听取的方式依法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到不合格蚊香,于2025年11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单号XA85188372137)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及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11月8日签收。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收到的相关材料,应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此投诉与2025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的鼎城区12345政务热线内容一致,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0月27日对鼎城区政务热线作了相应回复,申请人对该政务热线的回复未提出异议,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重复受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3日在恒勤批发部购买“鹤王蚊香”一盒,于2025年11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邮件号XA85188372137),认为案涉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号WP20130132防治对象只有蚊,该产品印有苍蝇图案,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协调双方的退赔事宜,对申请人进行举报奖励,将受理通知、处理结果通过邮寄以书面形式函告申请人。申请人未收到该投诉举报的处理告知,于2026年4月3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对申请人作出《回复函》,认为申请人就相同投诉事项已向鼎城区政务热线提起投诉,被申请人对该投诉向鼎城区政务热线进行了回复,故决定不予受理重复投诉。
本机关认为: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定职权。
《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于2026年4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回复,回复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违反了该规定,被申请人已就该投诉事项作出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是否立案职责无实际意义,故应当确认该行为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投诉举报事项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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