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医保处字〔2026〕第5号
当事人名称: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2430703446452634B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晓伟
2026年5月,鼎城区医保局在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第二批次联合检查时发现,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涉嫌超标准收费的问题。经局领导批准,2026年6月2日,对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立案调查。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4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超标准收费-B型钠尿钛。根据《常德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常医保发〔2024〕3号),250306012,B型钠尿肽(BNP)测定指酶免疫法,计价说明:高双抗夹心荧光法或化学发光法加收200%,基层价格34元/项。现场抽查病历,患者陈小芳(住院号2024001822),患者姚云辉(住院号2024001823),医嘱开具B型钠尿钛,收费清单均显示收取B型钠尿钛测定280元/次,该院应收取102元/次,超出标准收费178元/次。2024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涉及99人次,违规金额17622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1480.73元(综合报销比为65.15%),核减自查自纠已退回医保基金4480元,需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000.73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5725.10元,职工医保基金1275.63元)。
以上问题共涉及金额违规金额17622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1480.73元(综合报销比为65.15%),核减自查自纠已退回医保基金4480元,需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000.73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5725.10元,职工医保基金1275.6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张晓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三:部分患者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及费用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院超标准收费的具体违规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医保取证单,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汇总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医保已出院患者费用与结算明细名单。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明细。
证据六: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晓伟、分院院长蒋文墉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超标准收费项目费用的陈述、申辩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6年7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医保罚告字〔2026〕第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标准收费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1480.73元,核减自查自纠已退回医保基金4480元,当事人需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000.73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5725.10元,职工医保基金1275.63元)。
综上,当事人超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点一般C档:“造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万元以下的,或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占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总额0.003%以上,0.03%以下的。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损失基金金额1.5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11480.73元,核减自查自纠已退回医保基金4480元,当事人需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000.73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5725.10元,职工医保基金1275.63元)。建议对当事人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的罚款10501.1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保基金7000.73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5725.1元,职工医保基金1275.63元)分别缴到: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支出户
账 号:840130000000133410001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基金支出户
账 号:43050168713709333329-0002
将罚款10501.10元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080764292000005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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