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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医保处字〔2026〕第6号

来源: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7-15 15:53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名称:湖南心芝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中河口分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430703MA4QRHH34G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河口居委会(珍贵人大酒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秋勤

根据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第二批次联合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超量购药、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

2026年6月2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超量开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根据《湖南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湘卫医发〔2024〕1号)第五条根据患者诊疗需要,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情况下,确定处方天数,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充分告知用药风险,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现场查石海涛,就诊号845172434,处方开具苯磺酸氨氯地平片(5mg*63片)4盒,每盒售价58元,用法:口服,1片/次,1日1次,超过文件规定处方量,属于超量开药。超量开具2盒。程罗章,就诊号839274616,处方开具上述药品5盒,且用法用量与上述一致,超量开具3盒。调取2024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门诊慢特病患者单次开药超长期处方管理规定人员名单,涉及83人次(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患者,报销比例70%),144盒,涉及违规金额8352元,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846.4元(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2.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维生素D2软胶囊超病种购药。根据《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湘医保发〔2023〕32 号)第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应规范门诊慢特病用药管理,优先使用《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用药指南》内药品。”第十九条“超过门诊慢特病药品费用限额、明显不合理的药品费用,不得纳入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范围。”经现场核查患者荣贵(就诊号1577555720),恶性肿瘤病种,销售系统录入诊断为女性生殖器官交搭跨越恶性肿瘤的损害,患者李昌猛(就诊号1573635158),销售系统诊断录入上叶,支气管或肺的恶性肿瘤,处方均开具维生素D2软胶囊,不属于《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用药指南》内药品,同时药店未留存患者因恶性肿瘤疾病确有需要使用维生素D2软胶囊的相关佐证依据,属于超出该病种待遇保障范围售药,并纳入慢特病病种支付。调取2024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门诊慢特病销售记录,涉及58人次(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患者,报销比例70%),涉及违规金额10026.46元,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018.52元(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以上问题共涉及金额18378.46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为12864.92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胡秋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负责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湖南心芝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中河口分店2024年5月1日-2026年4月30日期间超量购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患者明细数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维生素D2软胶囊超病种购药)患者明细数据。

证据三:文正峰询问笔录。

证据四:部分患者的结算单、处方复印件及费用清单。

证据五:当事人法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6年7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医保罚告字〔2026〕第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之规定,经计算,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12864.92元。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以及《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湘医保发〔2024〕14号)第二点,一般C档“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损失基金金额1.5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12864.92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你单位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罚款19297.3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保基金12864.92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缴到: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支出户

账    号:840130000000133410001

将罚款19297.38元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080764292000005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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