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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医保处字〔2026〕第7号

来源: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7-30 09:54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名称:常德市第二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2430703446450161A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朝阳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劲松(改革小组人员)

2026年5月,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通过上级交办线索,对常德市第二中医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常德市第二中医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问题。

经局领导批准,2026年6月26日,对常德市第二中医医院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0日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超标准收费-长期住院稳定患者全程收取精神科监护费用。根据《全国诊疗服务项目目录规范(2023版)》规定,精神科监护项目内涵为:由经过训练的专业人员对入住精神科或者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患者,存在急性、冲动、自杀、伤人、毁物及有外走、妄想、幻觉和木僵的患者实施监护。同时《常德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常医保发〔2024〕3号),311503003项精神科监护规定:指对急性、冲动、自杀、伤人、毁物的病人及有外走、妄想、幻觉和木僵的病人实施监护。查看病历,患者娄洁(住院号25060053),诊断为癫痫性精神病,2025年6月17日入院,2026年1月2日出院,入院当时存在晚上不睡觉,到处乱跑,但从6月18日起,患者意识清,定向力可,未引出思维逻辑和内容障碍,无到处乱跑的现象,无冲动、自杀、伤人、毁物的症状也没有外走、妄想、幻觉和木僵的症状,但医嘱住院期间全程开具精神科监护。患者刘晓桂(住院号25070046),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5年7月14日入院,2026年2月12日出院,入院病程记录患者疑人害表现,2025年8月1日之后病程记录患者胡言乱语,没有疑人害表现,无自杀自伤、毁物伤人、逃跑的行为,但医嘱住院期间全程开具精神科监护。结合《2026年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典型问题清单(湖南终版)》中序号86的定义,该行为属于超标准收费。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0日期间违规数量455次,违规金额5460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915.2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4903.20元,职工医保基金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劲松(改革小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三:部分患者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及费用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院超标准收费的具体违规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医保取证单,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汇总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6月1日—2026年5月30日期间医保已出院患者费用与结算明细名单,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明细。

证据六: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超标准收费项目费用的陈述、申辩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6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医保罚告字〔2026〕第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915.2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4903.20元,职工医保基金12元)。

综上,当事人超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点轻微D档:“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损失基金金额1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3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4915.2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4903.20元,职工医保基金12元)。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4915.2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保基金4915.2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4903.20元,职工医保基金12元)分别缴到: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支出户

账    号:840130000000133410001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基金支出户

账    号:43050168713709333329-0002

将罚款4915.20元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080764292000005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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