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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医保处字〔2026〕第8号

来源: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7-30 09:55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名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24307034464523438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路与双潭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作彪

2026年5月,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通过上级交办线索,对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超标准收费的问题。

经局领导批准,2026年6月26日,对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0日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超标准收费-长期住院稳定患者全程收取精神科监护费用。根据《全国诊疗服务项目目录规范(2023版)》规定,精神科监护项目内涵为:由经过训练的专业人员对入住精神科或者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患者,存在急性、冲动、自杀、伤人、毁物及有外走、妄想、幻觉和木僵的患者实施监护。同时《常德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常医保发〔2024〕3号),311503003项精神科监护规定:指对急性、冲动、自杀、伤人、毁物的病人及有外走、妄想、幻觉和木僵的病人实施监护。查看病历,患者龚金群(住院号2026000028),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6年1月14日入院2026年3月20日出院,入院当时存在夸大妄想,但从3月11日起,患者否认夸大妄想,也无冲动、自杀、伤人、毁物的症状也没有外走、妄想、幻觉和木僵的症状,但医嘱住院期间全程开具精神科监护。患者周文科(住院号2025000562),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5年10月28日入院2026年1月21日出院,存在言语性幻听、关系妄想、到处放火、打砸村里的功德碑入院,在病程记录中2025年11月30日记录,无冲动、自杀、伤人、毁物的症状也没有外走、妄想、幻觉和木僵的症状。但医嘱住院期间全程开具精神科监护。结合《2026年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典型问题清单(湖南终版)》中序号86的定义,该行为属于超标准收费。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0日期间违规数量874次,违规金额6992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6299.2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6235.20元,职工医保基金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张作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三:部分患者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及费用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院超标准收费的具体违规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医保取证单,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汇总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6月1日—2026年5月30日期间医保已出院患者费用与结算明细名单。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明细。

证据六: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超标准收费项目费用的陈述、申辩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6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医保罚告字〔2026〕第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6299.2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6235.20元,职工医保基金64元)。

综上,当事人超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点一般C档:“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占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总额0.003%以上,0.03%以下的。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损失基金金额1.5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6299.2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6235.20元,职工医保基金64元)。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的罚款9448.8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保基金6299.2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6235.20元,职工医保基金64元)分别缴到: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支出户

账    号:840130000000133410001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基金支出户

账    号:43050168713709333329-0002

将罚款9448.80元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080764292000005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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