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81号
申请人:吴先权
委托代理人黄志胜,系吴先权弟弟,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鼎城分局,住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金霞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吴张,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6月25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玉)决字〔2026〕第0859号],通过中国邮政(EMS1380798132781)向本机关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8月7日本机关签收该邮件。8月11日本机关签收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1254469464013)补充提交的材料。8月14日本机关对该申请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同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8月17日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本案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与《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常政复答字〔2026〕第174号)中涉及的行政行为系同一行政行为。
经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6月25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玉)决字〔2026〕第0859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也向有管辖权的常德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2026年8月13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
综上,本机关受理该案前已经有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了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在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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