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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66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8-21 10:0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胡某仙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33号

负责人尹国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斌,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功军,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5月7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常鼎人社监告知字〔2026〕1号,下称《告知书》),于2026年6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6年7月14日当面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明确其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和行政复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对其自己是国网鼎城电力公司的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身份问题予以确认)。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5月7日作出的《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事项履行法定职责,立案核查、依法处理;3.责令被申请人就处理结果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3年12月24日,经原常德市鼎城区劳动局正式批准,被招录至原常德市鼎城区电力局(现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供电分公司),成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至今已连续在岗工作31年。因历史遗留问题,用人单位长期未正确认定申请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直接导致申请人在职期间工资、五险一金、企业年金、各项福利。以及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均被错误核定,合法劳动权益持续受到侵害。为此,申请人曾主动向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供电分公司发函主张权利,但该单位未依法纠正错误、未落实相关待遇。2026年5月6日,申请人依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正式向被申请人下属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提出四项投诉请求:一是认定并恢复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核定31年连续工龄;二是补发因身份认定错误产生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全部损失;三是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及退休待遇;四是要求用人单位限期办结并出具书面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常鼎人社监告知字〔2026〕1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仅以案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为由,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处理。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依据片面、履职不当,具体理由如下:

一、案涉投诉事项依法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申请人投诉的核心,是用人单位拒不落实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用工身份、违规核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退休待遇,该行为明显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职工待遇核定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被投诉单位拒不纠正身份及待遇错误,属于典型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被申请人片面界定职权范围,作出不予处理的结论,属于对法定职责的错误理解。

二、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行政职责,未尽到指引、处置义务工龄认定、职工身份核实、养老金及退休待遇核定,均属于被申请人主管业务范畴。即便被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渠道不宜直接处理,也应当结合人社部门内部职能分工,将诉求分流至对应业务科室办理,同时向申请人作出清晰、明确的维权指引。但被申请人仅简单出具告知书一推了之,未开展任何调查、分流、协调工作,属于行政履职不到位。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程序存在瑕疵被申请人收到投诉材料后,未向申请人、用人单位核实相关事实,未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径直作出不予处理的告知决定,未遵循行政行为公正、审慎的基本要求。

综上,被申请人出具的常鼎人社监告知字〔2026〕1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事实认定有误、适用依据不当、履职不符合法律规定,已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依法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撤销涉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本人投诉事项依法履职处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6年5月6日,被申请人劳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人的投诉“本人于1993年12月24日经原常德市鼎城区劳动局批准,被招收为常德市鼎城区电力局(现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供电分公司)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31年,因历史原因,胡明仙职工身份未被正确确认,导致在职期间待遇、退休待遇均被错误核定,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现要求被招收单位认定并恢复胡明仙的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核定连续工龄31年以及在职期间因身份认定错误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发等问题”。因胡明仙的投诉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5月11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常鼎人社监告知字(2026)1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规定,申请人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被招收单位认定并恢复其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不属于劳动监察事项内容,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即申请人的投诉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至于申请人的其他要求,均依附于其职工身份。其反映的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关系争议、劳动报酬争议、福利待遇争议等等,均属于劳动仲裁范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应走劳动仲裁程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对此是明知的,其早在2025年2月28日就已经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向其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在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情况下,申请人的救济渠道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依靠行政手段解决问题。因此,申请人的诉求只能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申请人现在放弃民事程序走行政程序的路子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此,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2026)1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993年12月24日,申请人被原常德市鼎城区劳动局招收为电力局的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1993年12月24日至1998年7月31日,申请人先后被安排在原常德市鼎城区农电管理总站、原南坪电管站从事财务综合管理工作。1998年8月-2025年5月,申请人在常德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工作。1995年10月至2018年12月,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在常德市武陵区缴纳;2019年1月至2025年6月,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在常德市市本级缴费,缴费单位均为常德市湘能电力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6月,申请人在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享受湖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24年11月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人事(职工)档案审核申请业务要素信息表》载明申请人的女职工岗位类别为非管理岗、1993.1-1995.9为视同缴费年限时间段、申请原因为正常退休、退休时间2024年11月。2025年3月26日,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申请人以常德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的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常劳人仲不字〔2025〕第13号),仲裁文书载明“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理由符合下列第1项。1.其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经查,申请人系国有企业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026年5月6日,申请人以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鼎城电力公司)为被投诉单位向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请求:1、责令被投诉单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认定并恢复投诉人国家电网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核定连续工龄31年;2、责令被投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投诉人恢复后的合法职工身份,对投诉人在职期间因身份认定错误,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发(包含但不限于工资、五险一金、企业年金、福利待遇等);3、责令被投诉单位依法重新核定投诉人基本养老金及各项退休待遇;4、责令被投诉单位限期办结并向投诉人出具书面办理结果及正式待遇核定文书。5月7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投诉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出《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称《实施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法定职权。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的劳动监察投诉申请是否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从申请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请求和本机关听取的申请人意见可以确认,申请人的投诉请求实则是请求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与国网鼎城电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根据该法第五条,解决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的有权部门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实施规定》第十五条亦明确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故被申请人无权处理申请人主张的其与国网鼎城电力公司间的劳动争议。另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申请人2025年2月28日的仲裁申请已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因此,申请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申请不属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根据《实施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申请人的投诉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6年5月7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常鼎人社监告知字〔2026〕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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