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79号
申请人:杨春雷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沅路
法定代表人钱小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敏,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董睿,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6月10日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常鼎市监不受〔2026〕第06号),于8月4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8月11日依法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2026年5月1日申请人购买到被投诉人鼎城区黄土店镇某擂茶馆(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销售的“匡三千擂茶糊”一件。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销售了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相关法律的食品,后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常鼎市监不受〔2026〕第06号)遂复议。申请人的主要意见为:一是申请人在案涉投诉举报信中,附带了申请人购物时间,被投诉对象及其具体地址,具体交易消费事实以及在二维码中附带了实物图片、订单详情截图,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提供消费凭证等证据材料于法无据,在申请人提供了法律所要求的全部材料时其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是错误的。二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处投诉时,已按要求提供了“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同时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首页附上了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港澳通行证),因此申请人依法投诉至被申请人处,提供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全部材料,同时本案申请人不存在委托他人或受他人委托投诉的情形,因此无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处提起投诉时所提交的资料形式合法合规,因申请人已经依法提供了法律所规定的全部材料,因此无需/无义务配合被申请人核验真实身份信息,同时被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信息系冒用他人的或自行伪造的,故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于无据,应当依法撤销。三是参照《关于对旅馆业旅客身份证件认定问题的批复》(公治〔2025〕395号),申请人所提交的投诉举报信中所附带港澳通行证为身份证件,可以有效证明申请人身份。四是参照《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东海政行复〔2026〕121号),申请人在提交投诉材料时已附带了港澳通行证,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提供身份证件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全面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6年6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针对被投诉人鼎城区黄土店镇某擂茶馆的投诉举报。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中已包含其本人姓名、电话、被投诉举报人名称、地址、投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并附上了申请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但被申请人经审查发现,该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未载明申请人的具体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申请人提供的内容不足以认定其真实身份,且未提供其他可用于核验身份的信息。12315平台具备投诉举报数量统计功能,可通过投诉举报时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身份信息统计投诉举报数量,辅助判断投诉是否基于生活消费需求。其中姓名存在重名可能,电话号码可轻易更换,唯有身份证号码具备唯一性,是最重要、最严谨的身份识别依据。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通过微信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其补正身份信息,但申请人拒不配合补正,还以低俗言语拒绝沟通。据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作出涉案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该处理并无不当。
另申请人援引的《关于对旅馆业旅客身份证件认定问题的批复》(公治〔2026〕395号)系针对旅馆业旅客登记场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人身份的核验程序无关,而且申请人引用的《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亦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依据,不对被申请人产生拘束力。
二、申请人系职业索赔人,以赔偿为目的,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经12315平台对姓名“杨春雷”和电话号码“188****3469”组合的查询,申请人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人。近一年提起的举报、投诉等相关案件已达867起。其行为模式具有明显的营利性、重复性、目的性特征,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而是以“生活需要”为名,通过高频举报、施压调解、要挟赔偿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背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初衷,也严重挤占、浪费行政执法与司法资源。申请人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及相关规定,申请人与涉案不予立案决定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其复议申请应依法驳回。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6年5月30日(非工作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材料,内含申请人出具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中载有申请人持有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照片面的图片信息,该图片未显示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
6月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软件向微信名“天空之城”、微信号“wxid_************12”的账户发送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的消息。该“天空之城”以申请人的身份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微信软件进行了沟通,申请人以“身份证件已发”为由,未向被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及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
6月10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常鼎市监不受〔2026〕第06号,以下简称《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投诉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五)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考虑的因素。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判断因素进行细化。”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过程中,有权进一步核实申请人“消费者”身份的真实性。被申请人采用“手机号码”加“公民身份号码”的组合方式核查申请人“消费者”身份的行为,提高了查询信息的精确度,审慎的工作态度不应予以否定。申请人拒不提供其公民身份号码的行为,致使被申请人无法准确判断申请人的投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告知了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被申请人将该决定送达至了申请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法地址。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6年6月10日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常鼎市监不受〔2026〕第06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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