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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医保处字〔2026〕第13号

来源: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9-10 15:0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当事人名称: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2430703446452570D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墟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晓彬

根据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对当事人进行大数据摸排,发现当事人涉嫌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2026年8月13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肠外营养液。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规定: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292-309号“胃肠外营养液”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且不能经饮食或使用“肠内营养剂”补充足够营养的住院患者方予支付,现场翻阅病历,门诊患者陈春香等使用肠外营养液并纳入报销,属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共涉及15人次,涉及违规金额216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42.88元。(均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2.超标准收费-大换药。根据《常德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换药:1.依据实际换药面积大小和使用辅料的多少分特大、大、中、小。2.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相应价格基础上加收30%。E120600004小换药创面在15cm2以下,E120600002大换药创面在40-30cm2之间。现场翻阅病历,出院患者罗功发(住院号2026000488),劳作时不慎伤及右食指、中指,曾到市一中医院住院治疗,好转出院,不久感右食指。中指出现红肿。疼痛,来该院治疗,查体可见一长约3*4cm不规则伤口,伤口深达肌层,已缝合。伤口面积在15cm以下。出院患者李爱荣(住院号2026000779),自行修剪右足底鸡眼后出现疼痛,活动后明显,挤压有脓性分泌物流出,查体右足底可见一长约3*4cm不规则伤口,伤口红肿,波动感。伤口面积在15cm以下。均应收取小换药,但患者收取大换药。共涉及440人次,涉及违规金额3960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619.54元。(均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3.标准收费-大清创缝合。根据《常德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清创缝合:1.依据伤口损伤程度、长度。深度、修补难易程度分大、中、小。2.清创(未缝合)按70%收取,3.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相应价格基础上加收30%。E120500001大清创缝合创面在30cm2以上,E120500002中清创缝合创面在30-15cm2之间,出院患者田桃清(住院号2024001165),因劳作割稻时不慎割到右足,致使右下肢受伤。查体可见右下肢前端一长约3*4cm不规则伤口,深达肌层,伤口红肿,有少许渗血,压痛明显,屈伸活动受限。伤口面积15cm以下。出院患者凡寿皆(住院号2024001149),因劳作时不慎摔倒在地,致使右下肢受伤,查体可见右下肢前端一长约3*4cm不规则伤口,深达肌层,伤口红肿,有少许渗血,压痛明显,屈伸活动受限。伤口面积15cm以下。按伤口深度深达肌层、屈伸活动受限情况扩展后仅能收取中清创缝合,但以上两名患者收取大清创缝合。属于超标准收费。共涉及24人次,涉及违规金额1848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222.45元。(均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4.重复收费-大清创缝合。根据《常德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清创缝合:1.依据伤口损伤程度、长度。深度、修补难易程度分大、中、小。按次收取。查看出院患者田桃清(住院号2024001165),因劳作割稻时不慎割到右足,致使右下肢受伤。清创缝合1次,收取2次费用。出院患者凡寿皆(住院号2024001149),因劳作时不慎摔倒在地,致使右下肢受伤,清创缝合1次,收取2次费用。属于重复收费,共涉及10人次,涉及违规金额1694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120.58元。(均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5.超标准收费-特大换药。根据《常德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换药:1.依据实际换药面积大小和使用辅料的多少分特大、大、中、小。2.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相应价格基础上加收30%。E120600001特大换药创面在40cm2以上。E120600004小换药创面在15cm2以下。出院患者周丽萍(住院号2025000844),因在家抓鸭子时不深抓伤手背,左手手背可见一长约0.5*6cm不规则伤口,深达肌层,伤口红肿,有少量渗血,压痛明显,屈伸活动受限。伤口面积在15cm²以下。出院患者伍青支(住院号2025000697),因夜晚骑乘电动车时不慎摔倒在地,致使右侧肢体受伤,在家进行简单清洗包扎,未进一步处理,随后感右侧肢体肿痛入院。查体右上肢明显肿胀,近肘窝处可见一长约2cm不规则伤口,深达肌层,伤口红肿,周围布满黒痂。伤口面积在15cm²以下。应收取小换药,但患者收取特大换药。共涉及65人次,涉及违规金额1235元。违规使用医保基816.95元。(均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6.超标准收费-葡萄糖测定。根据《常德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250302001葡萄糖测定:指各种酶法,血清、脑脊液、尿标本、胸腹水参照执行,①干化学法加收150%②酶电极法加收100%;床边血糖仪检测加收5元。出院患者蒋春梅(住院号2025000324),于2025年3月9日因“上呼吸道感染”入院,既往体健,医嘱提示收取“葡萄糖测定(床旁血糖仪检测)”8元每次,但根据检验报告单显示,患者实际葡萄糖检测为生化血清检测,应收取3元每次。出院患者王丹萍(住院号2025000264),于2025年2月22日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入院,既往体健,医嘱及费用提示收取“葡萄糖测定(床旁血糖仪检测)”8元每次,但根据检验报告单显示,患者实际葡萄糖检测为生化血清检测,应收取3元每次。以上两名患者实际均为葡萄糖血清检测,不应收取床旁血糖仪检测加收,属于超标准收费。共涉及1051人次,涉及违规金额5255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476.18元。(均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7.重复收费-分段诊刮。根据《常德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分段诊刮按次收取。门诊患者赵菊红,于2026年3月20日在该院就诊,门诊病历显示主诊断为“慢性女性盆腔炎”,收费清单内有同时收取“清宫费”6次。门诊患者余敏杰,于2026年4月8日在该院就诊,门诊病历显示主诊断为“慢性女性盆腔炎”,收费清单内有同时收取“清宫费”6次。在实际临床操作中实际行1次分段诊刮(即病历描述中的清宫费的实际操作与医保收费名称),多收取5次,属于重复收费,违规收费共涉及4人次,涉及违规金额1102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28.97元。(均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10127.55元(均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黄晓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负责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2024年8月1日到2026年7月31日期间超标准收费(大换药、大清创缝合、特大换药、葡萄糖测定)明细数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肠外营养液)明细数据、重复收费(大清创缝合、分段诊刮)明细数据。

证据三:黄晓彬询问笔录。

证据四:部分患者的病历复印件及费用清单。

证据五:当事人法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6年8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医保罚告字〔2026〕第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的规定,经计算,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10127.55元。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以及《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湘医保发〔2024〕14号)第二点,轻微D档“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损失基金金额1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3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超标准收费(葡萄糖测定、大清创缝合、特大换药、大换药)、重复收费(大清创缝合、分段诊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复方氨基酸注射液)的问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10127.55元(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当事人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罚款10127.55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10127.55元(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当事人处造成损失金额罚款10127.5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保基金10127.55元(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缴到: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支出户

账    号:840130000000133410001

将罚款10127.55元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080764292000005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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