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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医保处字〔2026〕第14号

来源: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9-10 15:04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名称: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2430703446452618M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墟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平

根据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对当事人进行大数据摸排,发现当事人涉嫌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2026年8月13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超标准收费-特大换药。根据《常德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换药:1.依据实际换药面积大小和使用敷料的多少分特大、大、中、小。2.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相应价格基础上加收30%。E120600004小换药创面在15cm2以下E120600001特大换药创面在40cm2以上。查看出院患者李德春(住院号2025000515),务农时割油菜籽时不慎割伤左下肢中段内侧皮肤,左下肢中段内侧可见约4cm长大小伤口,伤口小而深,出血较多,清创时稍扩大伤口,缝合后伤口面积约5-6cm长、0.5-1cm宽,面积在15cm²以下。出院患者阳付初,住院号2025000530,在自己责任田旁砍树时不慎砍伤左手背食指根部皮肤,约4cm长斜型大伤口,伤口较深,左手伸屈活动正常,清创缝合是稍微扩大伤口,清创术中出血约30ml,缝合后伤口面积约5-6cm长、0.5-1cm宽,面积在15cm²以下。应收取小换药,但患者收取特大换药。通过调取数据发现涉及违规747人次涉及违规金额26771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6664.95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16239.16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425.79元)。

2.超标准收费-大清创缝合。按照《常德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清创缝合:1.依据伤口损伤程度、长度、深度、修补难易程度分大、中、小。2.清创(未缝合)按70%收取。3.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相应价格基础上加收30%。E120500001大清创缝合创面在30cm2以上,E120500002中清创缝合创面在30-15cm2之间,E120500003小清创缝合创面在15cm2以下。出院患者冯秋文(住院号2026000344),在自己操场边不慎摔倒在地,地上有大量废弃瓦片,瓦片刺伤前额部皮肤,前额伤口约3-5cm,伤口小而深,出血较多,清创缝合依据伤口损伤程度、长度、深度、修补难易程度分大、中、小。同时还有相关面积限制。创口在扩大清创情况下也小于15cm²,创口较深出血较大,该次清创缝合应按“中清创缝合”收取。出院患者谢仁云(住院号2026000720),走路时不慎摔伤,致头面部眉心间皮肤裂伤,出血,眉心间可见一纵行皮肤裂伤,长约3cm,形态欠规整,边缘不齐,深达肌层。创口在扩大清创情况下也小于15cm²,创口较深出血较大,该次清创缝合也应按“中清创缝合”收取。但患者按照大清创缝合收取。通过调取数据发现共涉及84人次,涉及违规金额6699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170.13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4122.20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47.93元)。

3.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肠外营养液。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规定,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292-309号“胃肠外营养液”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且不能经饮食或使用“肠内营养剂”补充足够营养的住院患者方予支付。门诊患者张先政,曾冬云,使用肠外营养液,门诊患者使用属于超医保限制用药,不应该纳入医保报销,共涉及4人次,涉及违规金额104.34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64.96元。(均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4.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儿童用药。根据小儿肺咳颗粒药品说明书,主治“小儿支气管炎见肺脾不足,痰湿内壅所致咳嗽或痰多稠黄,咳吐不爽,气短,喘促,动辄汗出,食少纳呆,周身乏力,舌红苔厚者;”小儿泻速停颗粒药品说明书主治“小儿泄泻、腹痛、纳差(尤适用秋季腹泻及迁、慢性腹泻)。”醒脾养儿颗粒药品说明书主治“用于脾气虚所致的儿童厌食,腹泻便溏,烦躁盗汗,遗尿夜啼。成人门诊患者购买小儿肺咳颗粒/小儿泻速停颗粒/醒脾养儿颗粒,属于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应纳入医保报销。共涉及4人次,涉及违规金额188.78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17.52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103.18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14.34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21017.56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20529.50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488.0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陈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负责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2024年8月1日到2026年7月31日期间超标准收费(特大换药、大清创缝合)明细数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肠外营养液、儿童用药)明细数据。

证据三:陈平询问笔录。

证据四:部分患者的病历复印件及费用清单。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6年9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医保罚告字〔2026〕第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的规定,经计算,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21017.56元。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以及《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湘医保发〔2024〕14号)第二点,轻微D档“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损失基金金额1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3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超标准收费(大清创缝合)、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儿童用药、肠外营养液)的问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4352.61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4290.34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62.27元),对当事人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罚款4352.60元。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以及《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湘医保发〔2024〕14号)第二点,一般C档“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损失基金金额1.5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红参)的问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16664.95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16239.16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425.79元),对当事人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罚款24997.43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21017.56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20529.50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488.06元),对当事人处造成损失金额罚款29350.03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保基金21017.56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20529.50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488.06元)分别缴到: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支出户

账    号:840130000000133410001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基金支出户

账    号:43050168713709333329-0002

将罚款29350.03元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080764292000005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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