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95号
申请人:王卓辉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37号
负责人李强,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7月20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鼎卫答复〔2026〕8号),于9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20日作出的常鼎卫答复〔2026〕8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全体提出的恢复全额财政拨款退休待遇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落实申请人全体与鼎城区血防预防机构退休人员的全额财政拨款退休待遇。”
经查,2026年6月18日,申请人向常德市信访局提交《关于恳请督促恢复鼎城区血防医疗机构2004年后退休人员全额拨款待遇的信访请求》(信访件编号:LF430700202606181526)。7月20日,被申请人针对上述信访事项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鼎卫答复〔2026〕8号,以下简称《8号答复意见书》)。
本机关认为,案涉争议焦点系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问题。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被申请人既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也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属于履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验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且《8号答复意见书》仅对申请人信访诉求相关的事实情况进行陈述告知,并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8号答复意见书》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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