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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93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9-15 11:1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胡某祝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西洞庭龙泉街道长沙路528号

负责人李盈爱,局长。

申请人以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为被申请人,于2026年9月2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其复议请求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骑电动车不戴头盔(无),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2026年9月8日,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被复议行为文书,同时通过EMS1391158586913和行政复议平台向申请人送达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申请人于2026年9月8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上传提交了补正材料,该补正材料是违法记录待缴记录截图。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就申请人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平台提交的补正材料而言,本机关仍无法判断申请人所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是否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是否与被复议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等问题,即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被复议行为不明确,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经补正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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