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常德智能农机产业园设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常环鼎建〔2026〕12号
湖南中联重科智能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常德智能农机产业园设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关于申请对〈常德智能农机产业园设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报告表》专家审查意见及网上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的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
项目地址位于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工路与岗中西路交汇处东北角(东经:111度36分38.710秒,北纬:29度5分45.057秒),因发生重大变动,需要重新报批。原项目于2022年12月23日取得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常德智能农机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告知承诺制)(常环建[2022]1117号)。项目变更后,用地面积调整为143319m2,取消原环评抛秧机、水田拖拉机、谷物烘干机、水稻收割机的建设计划,变更为年产收割机16800台、插秧机13200台。
根据《报告表》结论、专家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营运生产过程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生产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混凝气浮+ABR+接触氧化+二级沉淀,处理能力200m³/d)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区分散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常德高新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经过预处理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常德高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喷涂工艺各阶段所用涂料,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需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的规定。生产车间应采取封闭措施,涉VOCS工序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污水处理站应采取密闭加盖措施,并定期喷洒除臭剂。下料、焊接烟尘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抛丸喷砂、打磨、喷粉粉尘分别经多套旋风+滤筒组合除尘设施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排气筒(DA001、DA004、DA005)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热水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15米排气筒(DA002)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电泳及电泳烘干废气、粉末烘干废气经天然气催化燃烧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排气筒(DA003、DA006)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1专用设备制造业限值,颗粒物、SO₂、NOx及烟气黑度满足常生环委办发〔2020〕4号文件要求;在线精饰、整机精饰废气经纸盒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排气筒(DA007、DA011)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1专用设备制造业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热洁炉废气经两级喷淋塔+除雾器+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DA008)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1专用设备制造业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常生环委办发〔2020〕4号文件要求;试车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DA009、DA010)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2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扩改建限值。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固体废物的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一般固体废物的收集、暂存及转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及转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二次污染。固体废物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应当对受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总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实体砖墙隔声、基础减振、独立隔声房等降噪措施,确保东、南、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西厂界达到4类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事故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按照《湖南省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落实应急预案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根据《报告表》核定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26吨/年、氮氧化物<12.8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7.42吨/年;化学需氧量<4.69吨/年、氨氮<0.76吨/年、总磷<0.05吨/年、总氮<1.41吨/年。
五、《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六、项目建成后,在实际排污之前须完善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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