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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100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9-28 16:44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蒿子港派出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

负责人南旋,所长。

申请人以原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蒿子港派出所为被申请人于2026年9月20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蒿)决字〔2022〕第0809号]。

经审查,申请人不服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蒿)决字〔2022〕第0809号]系原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2022年5月20日对陈某明作出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事由为陈某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陈某明系完全民事能力人,申请人系陈某明女儿,既非被复议行为的相对人、也非与被复议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更非陈某明的法定代理人,即申请人对于案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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