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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103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10-21 15:1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陈诗英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隆阳路347号

负责人郑军,该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于10月14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于2026年10月31日通过邮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个人承诺书的跨省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申请。”本机关查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以电话方式向申请人确认两项事实:(一)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的被复议行为是被申请人2026年10月13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鼎医保答复〔2026〕6号,下称《信访答复书》);(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存在笔误,更正后的内容为“申请人于2026年10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父亲陈某国申请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一事一直未予备案成功。该争议问题的权利人系陈某国,若陈某国对该事项不服,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由陈某国本人或依法授权委托陈诗英等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内以陈某国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答复书》系被申请人针对信访人(申请人)2026年8月7日通过信访渠道反映信访诉求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其内容系被申请人对陈某国备案不成功一事相关情况的告知,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其2026年10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的履职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于提出履职申请的次日(2026年10月1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不合理亦不合法。且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26年10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过履职申请。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复查。被申请人在《信访答复书》中告知信访人的救济途径错误,不仅浪费行政资源,也可能激化信访工作矛盾,本机关予以批评指正。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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